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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事故該怎麼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09 18:04:15  


 
  張新寶說,國際航空事故賠償與一般的交通事故賠償不同,國際航空事故的賠償工作主要依據《蒙特利爾公約》進行。

  《蒙特利爾公約》,即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外交會議上通過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從2005年7月31日起在我國正式生效。

  據了解,《蒙特利爾公約》的使用范圍是“國際運輸”,因此,在韓亞航空失事航班上的中國旅客,不論是從中國出發還是從韓國出發,均可要求按照《蒙特利爾公約》賠償。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國際航空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行李和貨物損失以及由於延誤造成旅客、行李或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並予以賠償。

  在旅客人身傷亡賠償方面,《蒙特利爾公約》通過兩步遞進形式為旅客人身傷亡賠償引進了無限制責任的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無過錯,承運人必須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賠償10萬特別提款權,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經國際民航組織復審,從2009年12月30日起,《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10萬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06.91萬元)提高至11.31萬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20.92萬元);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承擔無限制責任。但是,在兩種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排除10萬提款權以上的賠償責任: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作為造成的;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據介紹,《蒙特利爾公約》有三大優勢:第一點在於該公約的賠償標準較高,即120余萬元人民幣的特別提款權,而且該公約的賠償標準每5年更新一次;第二點在於該公約適用先期賠償原則,即由責任方先行支付旅客一部分賠償金,待事故調查結束後再進行結算,這樣可以避免因調查時間過長而給受害者帶來損失;第三點在於,如果認定為責任事故,即有過錯方,而不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失事,則賠償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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