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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薄熙來案異地審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26 09:04:46  


  中評社香港7月26日電/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25日已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鄭州晚報報道,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並罰。

  為什麼要異地審判? 

  依照最高檢察院制訂的《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五條關於反貪局的“偵查管轄”中說:“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也就是說某些官員犯罪後,為了防止他利用當地關係網,影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就把被告送往異地接受審判,以求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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