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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琉球地位未定 應交國際重新處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26 11:23:25  


推動琉球獨立運動的日本學者松島泰雄(中間著白襯衫)出席今天的研討會。(中評社 李文輝攝)
 
  (三)美國認定日本的領土從北緯29度以北延伸到以南

  1952年2月10日美國將吐噶喇群島(Tokara Islands,位於北緯29度以北,屬北部琉球)轉交給日本。1953年12月25日美國又將奄美群島(Amami Islands,位為北緯29度以南至27度之間,為南部琉球的一部分)又轉移給日本,並稱之為“送給日本的耶誕禮物”。

  (四)美國在舊金山和會中主張北緯29度以南的琉球群島日本有剩餘主權,美國為託管當局

  在舊金山和會中,由於各國對琉球應否交付託管、支持獨立或返還日本等各項意見均未能合議,以致會議頻頻陷入膠著狀態。因此,美國代表杜勒斯(J. F. Dulles)最終提出“准許日本保留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同時使此等島嶼可能引進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的主張。

  當時正是冷戰熱期,蘇聯、波蘭、捷克三國拒絕簽署,忿而離席,幾經波折,琉球問題終納入《舊金山和約》第3 條(信託統治)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1952 年4 月28 日,《舊金山和約》生效,美國亦自此結束了對日本的占領統治,使日本恢復獨立主權國家之地位。但美國基於戰略利益而與日本另行簽訂之《美日安保條約》則同時生效,使得美國仍得據此駐軍日本本土,並保留駐日美軍基地之權利。至於琉球,則係與日本分離而置於美國單獨管理之下。

  綜合整理,美國對於日本領土範圍應該南到哪裡一直在變。 駐日盟軍最高司令部在1946年1月29日的SCAPIN 677《備忘錄》中是以北緯30度為界。美國卻自行地在1952年2 月10日卻將在北緯29 度以北的吐噶喇群島島嶼“返還”給了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中又認為日本的“剩餘主權”可以包括在北緯29度以南,即南琉球群島,美國在此區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權”。1953年12月25日,美國先是將此區域中的奄美群島行政權交還日本,1968年(昭和43年)6月26日,美軍把小笠原諸島的行政權交與日本1972年5月15日美國又依據《返還琉球協議》,將北緯29度以南的南琉球群島,包括釣魚島列嶼的行政權一併交給日本。

  四、美國私相授受將琉球歸給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反對

  1960年代末期,美國陷入越戰泥沼,希望日本能夠做出貢獻,因而有了以移交琉球換取強化美日安保條約的主張。1969 年11 月中旬,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訪問華盛頓,與美國總統尼克森就“返還”琉球與擴大安保問題達成協議,美、日雙方並於11 月21 日發表聯合公報稱:“強烈希望越南戰爭在琉球歸還日本之前結束。… 總理大臣表明,日本正尋求為維護中南半島地區之安全,所能扮演之角色”。
針對上述美、日私相授受的行為,“中華民國”“外交部”隨即於11 月22 日發表聲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未經應循之程序遽予決定,引為遺憾”。

  “中華民國”“外交部”於1971年6月11日發出的反對“琉球歸還”的新聞稿中,重申立場:“關於琉球群島:中、美、英等主要盟國曾於一九四三年聯合發 表開羅宣言……,日本之主權應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主要同盟國所決定之其他小島。故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顯然應由主要同盟國予以決定。……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 

  雖然表示了不滿,但是在當年10月即將來臨的聯合國席位保衛戰前,台北方面不能做出太大的動作,不過,“中華民國”政府畢竟在琉球地位歸屬問題上沒有讓步,從新聞稿中可知,“中華民國”政府並不承認美國單方面於1972年“琉球歸還”的合法性,此一見解一直持續至今而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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