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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漁船可僱武裝保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06 11:28:38  


  中評社台北8月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漁船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作業,可僱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中央社報道,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漁業人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漁業人應令其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中華民國”領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長沙志一在條文初審時表示,目前台灣漁船作業的高風險海域,主要在麻六甲海峽、亞丁灣等海域。 

  他說,在“中華民國”境外僱用武裝保全維護漁船作業,武裝保全不排除“中華民國”籍,但目前政府高度管制持有槍械,須經“內政部”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民眾在境外或境內專屬經濟海域參與這類工作後,就可適用。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中華民國”領域,將處漁業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台灣漁民在面向菲律賓、越南的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漁權,政府應比照印度洋亞丁灣或索馬里海域列為海盜高風險區域,允許台灣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強化防護船舶及漁民安全。“農委會”也應協調“國防部”、“內政部”依法訂出辦法,積極輔導台灣武裝護漁保全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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