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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條約視角論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15 09:26:23  


 
  三、日本以“舊金山和約”為據侵占釣魚島非法、無效

  “舊金山和約”,是1951年9月8日美國等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等反日本法西斯戰勝國參加的情況下(蘇聯等國雖參加會議,但最後也拒絕簽字),單獨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和約,也是美國在戰後托管沖繩的所謂“法律根據”。

  “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礁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利。”日本政府挾“舊金山和約”自重,妄稱這個第三條的內容包括釣魚島在內,並在1972年3月8日公布了其“基本見解”。

  日本外務省的“基本見解”,是想說明美國在戰後占領沖繩(包括釣魚島)是根據國際條約,即“舊金山和約”進行的,所以是合法的。因此,美國後來根據“歸還沖繩協定”將沖繩(包括釣魚島)“歸還”給日本也是合法的,而釣魚島等島嶼包括在“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的範圍之內,也包括在“歸還沖繩協定”的範圍之內,故釣魚島等島嶼歸屬日本也是合法的。

  日本政府的“基本見解”,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首先,“舊金山和約”本身對於中國沒有任何約束力,中國政府一開始就宣布了其非法性、無效性。中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在1950年12月4日代表中國政府發表的聲明中指出:“對日和約的準備和擬制,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與結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關於對日和約應該如何進行,周恩來在1951年8月15日的聲明中進一步指出:“聯合國宣言規定不得單獨媾和……應由在敵國投降條款上簽字之會員國進行。”可見,中國的聲音有理有據,中國的態度非常明確:“舊金山和約”對中國來說是非法的、無效的。釣魚島從來就不屬於西南諸島,即使從非法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內容看,日本也無權將釣魚島的施政權交由美國。因此,日本所謂根據“舊金山和約”將釣魚島交由美國托管的說法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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