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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誹謗信息轉五百次可判刑系研究確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0 09:48:55  


 
  焦點2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警方可以直接插手

  司法解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解讀

  合理適度擴張公訴範圍

  《解釋》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將刑法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進行了列舉和細化。孫軍工表示,按照刑法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都屬於“告訴才處理”(需要被害人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說:“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於誹謗案件的公訴範圍仍然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證不能,因而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無法實現社會秩序的良性維持。”

  林維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範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實現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

  《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證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後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林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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