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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黨團協商15年 削弱委員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0 10:37:19  


  中評社台北9月20日電/15年來,台“立院”協商制度經歷過兩波改革,從前任院長劉松藩推動“國會”改革5法,將“黨團協商”法制化。王金平接任後數度修法。近來因《會計法》修法、馬王政爭惹爭議,外界出現檢討聲浪。 

  中國時報報道,第2屆“立法院”時,尚無“朝野協商”制度,可謂“有協商之實,無協商之名”。朝野協商的產生背景,來自戒嚴後期、解嚴初期,廢除萬年“國會”的政治改革。當時“國會”少數的在野勢力,透過衝突激烈抗爭杯葛議事,以換取獨大的國民黨讓步。 

  執政的國民黨體悟,一黨獨大已難掌“國會”,須透過與民進黨和在野黨的溝通妥協,議事方能順利,開始採取非正式朝野協商。 

  第3屆“國會”起,萬年“國會”全面改選、資深“立委”退職後,民進黨和其他在野黨透過選舉取得席次增加。但為凸顯議題或達政治目的,院會一再上演霸占主席台、推擠衝突“全武行”等戲碼。 

  劉松藩推動第1波“國會”改革,在第3屆“立委”任期結束前,1999年1月制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改革5法,正式將“黨團協商”入法。此後,“立院”議事效率大幅改進,通過議案數倍數成長,動輒表決或冗長發言拖延議事情形減少。 

  但也因黨團協商制度的建立,相形削弱委員會功能,立法品質及委員會專業化遭到犧牲。 

  王金平時代推動第2波“國會”改革,2001、2002年相繼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提高黨團設立門檻、議案屆期不連續、限縮黨團協商範圍、對協商時程設限等改革,讓制度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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