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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淺析“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2-07 00:12:16


表3:兩岸的主權繼承和治權繼承
 
  國家尚未統一特殊狀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

  自1979年大陸宣佈“和平統一”政策以來,兩岸政治關係存在兩個層面的聯繫與區隔,即主權(國家)層面與治權(政府)層面的關係。兩岸雖有爭議,但主權層面均認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國家並未分裂”,目前治權暫時分為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正是基於此,才會有“一個中國原則”下的“九二共識”。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為結束政治敵對狀態,鞏固深化兩岸關係,必須對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安排。其中,“合情”是要考慮兩岸關係的歷史與現實,考慮台灣當局自身歷史定位,考慮兩岸逐步邁向國家和平統一的特殊性,彼此尊重對方正當訴求,不將自身意志強加於對方;“合理”就是要合乎法理,遵循“一個中國”框架,絕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及“台灣獨立”。

  基於國際法關於主權繼承和治權繼承的規則,同時根據治權繼承(政府繼承)在國際社會實際操作中存在名義訴求(政府權利)和實際執行(政府行為能力)的區隔,對應兩岸關係的歷史與現實,兩岸政治關係實際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是主權(國家)層面,第二層是名義治權(政府權利)層面,第三層則是實際治權(政府行為能力)層面。

  表3:兩岸的主權繼承和治權繼承

  對大陸而言:1、主權繼承層面:現行憲法在序言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責任。”(21)以國家根本大法形式向世界宣示統一國家的堅定決心。並且在與外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過程中,一律以該國斷絕與所謂“中華民國”外交關係為前提,其建交公報也是該國政府“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就在法理上確定一個中國原則,中國主權遍及包括台灣在內的整個中國。兩岸之間認定的“九二共識”,也是兩岸各自口頭表述的“世界只有一個中國”,遵循“一中原則”。這意味著兩岸不存在主權繼承(國家繼承),而是治權繼承(政府繼承),因此國家主權並未分裂,兩岸之間並不是主權層面的兩個“對等主權的國家”;2、兩岸之間已經完成名義治權(政府權利)層面上的繼承,作為主權國家才有資格加入的聯合國192個成員國(梵蒂岡作為國際社會公認的國家並未加入)已經有169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佔據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因此台灣當局並無權在國際社會代表中國,也不是中國境內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另一合法政府,兩岸也不是名義治權層面“兩個對等政府”關係;3、兩岸實際治權(政府行為能力即治權行使)繼承沒有徹底完成,並且實際治權的“不完全繼承”在當前看來仍將持續較長時間,台灣當局仍可被視為一個有實際治權(政府行為能力)的區域性政治實體。

  對台灣而言:1、主權繼承層面:台灣當局的相關法律文件(如“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統綱領”)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大陸和台灣”,“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特別是2008年馬英九上台以來,當局承認“九二共識”,遵守作為根本大法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增修條例”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的定位,即“兩個地區的關係”,不存在所謂“國與國關係”和“一邊一國關係”;馬英九不久前再次強調“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22)2、名義治權(政府權利)繼承層面,當局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完全繼承1949年前“中華民國”全部權利,仍堅持“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政府”,仍有23個“邦交國”,兩岸是“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23);3、實際治權(政府行為能力)繼承層面,自上世紀80年代末以來,台灣當局相繼開放“黨禁”、“報禁”,廢除“戡亂條款”,解除“戒嚴狀態”,不再認為大陸政權是“叛亂團體”,承認其實際治權和兩岸分治現狀,同時在島內實行“總統直選”,並稱台灣治權局限在台澎金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速度迅猛,國際影響力日益增大,其“民主轉型”和經濟社會發展成就為世界所公認。

  剖析兩岸在雙方政治關係定位方面的立場,不難發現其間存在三個不同層面:

  1、主權層面:兩岸憲法均規定堅持“一個中國”,主權涵及大陸和台灣,即“憲法一中”;兩岸均遵循“九二共識”,反對國家分裂,反對“台獨”;

  2、名義治權層面:兩岸分歧明顯,相互均否認或者不承認對方的“唯一合法政府”地位,突出表現對“一個中國內涵”兩岸採取“一中各表”;

  3、實際治權層面:兩岸都不否認對方是一個具備行為能力的政治實體(即政府),均在各自所掌控的那部分中國領土上行使著有效的治權。

  因此,在目前兩岸政治關係尚未取得突破的情況下,兩岸可將主權與治權分離,用“憲法一中、一國兩政權”處理與對方關係,這也符合兩岸不存在主權繼承、只存在治權繼承的現狀。尤其是對於台灣方面,在處理大陸事務時,使用的法律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國統綱領”,是國內法而非國際法;處理大陸事務的是“陸委會”而非“外交部”。而大陸處理兩岸事務的部門是國台辦而非外交部,兩岸是內部事務。兩岸同胞相互往來分別用的是“台胞證”和“陸胞證”,而非國際社會的護照。“一個中國”是兩岸最大的公約數,這是兩岸業已形成共識;依循各自憲法,可有效規避主權繼承爭議。只不過大陸堅稱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台灣當局的憲法表述和“九二共識”中,“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一國兩政權”是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現實,類似於中國歷史上曾多次出現的“南北朝”及北洋軍閥政府時期的南北對峙,但“兩政權”雖然平等但並非對等,其各自的綜合實力是不平衡的,位階也是分高低的,國際認可程度也是有大小的,是內戰尚未結束、國家尚未統一前的過渡性狀態。兩岸遵循“憲法一中,一國兩政權”不是主權分裂,不是對中國主權統一抱有異議,而僅是在政權的代表性上有分歧,客觀地反映了兩岸政治關係的現狀,並為鞏固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國家完全統一做好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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