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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文匯:特首普選討論須以基本法為依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1-30 13:43:05


  中評社香港1月30日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在報章撰文,就有人提出的“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之處進行法律分析,引起社會關注。袁國強以法論法,有理有據,清晰說明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也清晰剖析了“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為何違反基本法,有助於政改討論不偏離基本法的憲制軌道。

  文匯報發表評論文章稱,袁國強的文章清楚表明,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由於該條款的文字十分清晰,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反對派以“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屬於“民主程序”為由,認定這兩種提名方式符合基本法,這是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斷章取義和歪曲解讀。基本法中“民主程序”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而不是“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法定職責,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不得委托、轉授,不受無理限制,也不能變為一種象徵性程序。

  反對派重彈老調說,真普聯提出的“三軌方案”不單止有法理依據,亦合乎憲法,合情合理。但是,真普聯的“三軌”方案,實際上是在提名委員會前加入兩個前置程序,製造兩個“太上皇”,經“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必須予以確認,這是要令提委會成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橡皮圖章”,嚴重架空、削弱提名委員會職權,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反對派還聲稱基本法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因此兩者不會違反基本法。對此,袁國強指出:即使暫不考慮基本法的立法背景,這說法忽略了一項普通法的詮釋原則,即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涉及尊重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問題,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不應成為問題的問題。袁國強的文章解釋了憲制原則,令公眾在發表意見時,可以更了解法律基礎,有助於政改討論在基本法的憲制軌道上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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