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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梁愛詩:提委會“機構提名”表達清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2-17 10:18:02


  中評社香港2月17日電/在政改問題上,反對派一直死撐“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主張符合基本法,企圖架空基本法訂明的提名委員會。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特首參選人是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而不是“按民主程序普選”;簡而言之,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特首參選人須在提委會取得足夠人數支持,才可以成為候選人。而提委會的組成最終保留四大界別,亦是當年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徹底討論。她呼籲社會討論政改時應以提委會作為基礎,否則天馬行空將更難達致普選共識。
 
  據文匯網報道,梁愛詩昨日在一個電視台節目中說,解釋法律時,首先是看文本,其次看立法目的,還要看基本法起草時考慮的是甚麼。她指出,基本法草案當初提交全國人大討論時,已說明有關政治體制的設計要符合“一國兩制”概念,以及要從本港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達到繁榮穩定的目標。她指基本法政策方針50年不變,所以發展可以發展,但不應逾越大原則,而基本法起草時完全有考慮到這些要求,但基本法1990年通過後,考慮到本港社會會有變化,因此不想把政制發展說得“太死”,所以最初討論普選時無提到提委會的產生辦法;然而,如果完全不以提委會,包括其組成和提名程序等作為基礎,天馬行空重新討論,將更無法達成普選共識。

  參照選委會 若變動大惹爭議 

  梁愛詩續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的決定並無說明不准改變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去產生提委會,但未嘗試過的事情,要穩定、循序漸進發展,有關決定提到“要參照選委會”的意思是不可變動太大,如果變動太大,在新的界別組成方面就會有很大爭議,那就更難達成一個共識方案,2017年普選便遙遙無期。她表示當年設計提委會的組成已考慮過立法目的、體制設計等等才達成基本法條文共識,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對每條條文也要經過三分之二支持才能通過,對提委會組成方式的規定並非沒有道理。

  四界別具代表性 經徹底討論 

  梁愛詩又提到,本港上世紀80年代已推廣代議政制,最重要是選舉有代表性,所以當年考慮到甚麼行業對本港經濟有重要影響,就是希望這些階層能在選委會和未來的提委會有代表性,最終以四大界別作為選委會或提委會的組成成分,四大界別亦無偏重,符合公平原則;當時也經過徹底討論,保留四大界別組成選委會和提委會。

  至於有意見指“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基本法沒有寫明的便不能做,但“集體意志”和“機構提名”的字眼亦沒有出現在基本法內,質疑會否自相矛盾,梁愛詩說,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寫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其中最重要的數個字,包括“按民主程序提名”,她強調這並非指“按民主程序普選”;換句話說,提委會將來提名特首的方式,是要經過一個民主程序,這意思是指表達提委會大部分人的意見,即少數服從多數。她認為提名方法在基本法裡已表達得十分清晰,不能說基本法沒有提“集體意志”和“機構提名”,只是基本法沒有這些字眼而已,所以“集體意志”和“機構提名”並非基本法裡沒有提及,只是提出質疑的人沒有細讀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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