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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從“九二共識”邁向國家基本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3-18 00:31:59


 
  (三)島內的政治生態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國家基本法在立法機構得以通過

  從島內民意來說,民調顯示馬英九第一任期內最令人滿意的政績是兩岸關係的改善。2013年1月3日台灣當局兩岸事務主管部門公佈的民調結果顯示,台灣多數民眾支持“擴大與深化兩岸交流”、“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檢討修正兩岸條例”。高達76.4%的受訪民眾支持當局進一步深化兩岸在各領域的交流,以增進兩岸民眾相互瞭解。針對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64.2%的民眾表示贊成,71%的受訪民眾認為此舉有助於兩岸關係發展。⑥

  就民進黨方面來說,2012年10月4日曾任民進黨主席和台灣“行政院長”的謝長廷,以台灣維新基金會董事長名義開始其大陸之行。對此民進黨支持者認為有幫助的達63.2%,國民黨支持者認為有幫助的達64.7%。⑦而且,近年來一些原來曾經主張“台獨”的民進黨人士放棄了“台獨”立場。民進黨草創時期的黨員張孟崇就是代表人物,不僅由綠營轉為藍營而且索性加入中華統一促進黨,宣傳統一主張,並在嘉義一家電台欄目中公開主張統一。⑧

  (四)即使台灣當局暫時不具備通過國家基本法的條件,如果大陸先行通過國家基本法則會在未來兩岸關係發展上佔據主動權和話語主導權

  通過國家基本法將是繼2005年通過《反國家分裂法》之後針對兩岸關係又一專門立法,且法律位階更高。不但可以清晰展現未來兩岸關係發展脈絡,還可以與《反國家分裂法》珠聯璧合,從“軟與硬”、“文與武”兩個層面表明大陸在實現祖國統一問題上的極大誠意和最大耐心,達到最大限度分化、瓦解台獨分裂勢力之目的。

  當然,就大陸方面而言以國家基本法的形式規範兩岸關係總體上符合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但進入具體操作層面還需切實過好如下兩關:一是心理關。之所以強調是因為大陸一方的“心理關”是決定未來兩岸關係走向和定位的命門所在。大陸如何在國內場域客觀理性直面“中華民國”政權的存在,決不是習近平總書記一句“擺脫不合時宜舊觀念的束縛”就能真正克服了的;二是技術關。在納入國家立法規劃之後,從立法技術層面如何恰到好處地打造好拓展兩岸各自國際空間與防止在國際場域製造“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的相容“服務器”至關重要。

  國家基本法主要內容建議

  國家基本法是在實現國家最終統一之前從立法層面做出的過渡性制度安排。其立法目的在於增進兩岸互信和全面交流。主要應包括如下幾方面內容:

  (一)確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基於國家尚未最終統一,本著平等原則可以暫時不就未來國家統一後的正式名稱等事項做出規定,但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且國家領土、人民和主權並未分割是國家基本法的壓艙石。在此前提下雙方可以先行平等無歧視地做到彼此默認,確認兩岸現有政治均是國家歷史的共同延續。

  (二)在一中框架內解決兩岸領導人互訪稱謂問題,突破兩岸交流瓶頸

  無論是國際雙邊、多邊外交關係,還是一國內部區際交流,決策層、特別是領導人定期會面是深化互信和加強交流的最重要管道。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以來,雖然兩岸兩會實現多次會談,但礙於彼此稱謂問題兩岸領導人始終無法會面,即使是與台灣地區卸任領導人會面稱謂問題也總是極其敏感而又令人頭痛之事。2008年11月大陸“海協會”時任會長陳雲林與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會面,在稱呼問題上不得不含糊其辭。場面尷尬暫且不論,“稱謂”幾乎成為深化兩岸交流難以跨越的山梁。更為棘手的是民眾對兩岸交流的殷切期盼越來越成為兩岸交流的“白手套”——“兩會”的難以承受之重:

  一方面兩會領導人從“汪辜會”到“陳江會”再到今天的“陳林會”,其位階層級大體定位在部級層面,雖然每次兩會協商雙方均會帶領各相關機構人員出席,但鑒於兩會與各具體負責執行機構是平級關係,勢必影響或降低其執行力。

  另一方面,基於兩會的“白手套”屬性,其很大程度上只是起到決策層的“傳話人”作用,只能就授權範圍內既定事項開展協商。一旦涉及帶有敏感性的政治、軍事議題,其“權變不足”之弊端必然外顯。

  第三,既然是“白手套”,再怎樣質地優良,無論是感官、力度和溫度傳遞與雙手零距離相握都不可同日而語。剛剛過去的2013年度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會議期間,兩岸交流專職機構負責人首次實現會面並彼此以職務相稱,這是擴大兩岸交流的新突破,能否衍生為兩岸交流的常態有待觀察,而且即使實現了兩岸交流專職機構負責人的定期直接會面和互訪,也只是從“粗布”白手套換作“針絲”白手套而已,與最高決策層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直接會面不可同日而語。

  為此,以國家基本法形式將兩岸交流所適用“稱謂”規範化,規定兩岸領導人應實現定期會面,並彼此以對方職務相稱(分別稱主席、總統、總理、院長等)。為切實防止利用兩岸交流製造國內場域“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國家基本法可以嚴格規範“稱謂”適用場合,並就其政治意涵做出限定:兩岸交往中的任何口頭稱呼以及為此形成的書面文件凡涉及帶有國家象徵的“稱謂”僅基於方便兩岸交流之目的,不改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本事實。為便於區分,往來書面文件中應分別在相應稱謂前增加“(大陸)”、“(台灣)”字樣。

  (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就國際場域兩岸對外關係和諧共生做出制度性安排

  兩岸分立局面形成以後,六十多年來兩岸國際場合的“外交鬥爭”從來就沒有完全停止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之前兩岸處於“漢賊不兩立”的對立狀態,民眾對兩岸互為攻守的對外關係傷痛感知並不明顯,但在兩岸關係解凍之後彼此往來日益密切,交叉感染之痛如前所述在此不贅。如何在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前提下有效和諧兩岸對外關係,既是台灣方面的重大關切,更是未來兩岸必須突破的戰略瓶頸。

  習近平總書記曾在中央紀委十八屆二次全會上指出,“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在調整兩岸對外關係方面同樣如此。雖然當今絕大多數國家和國際、區域組織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但為了反對在國際場域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更為了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在處理兩岸對外關係方面大陸應該以更廣闊的胸襟以國家基本法形式確認兩岸應尊重彼此一方或雙方已參與之國際關係現狀,歷史業已形成並延用至今的國旗、國徽等國家“標誌”、“元素”均在既存領域代表中國。在雙方就國家新的“標誌”、“元素”達成一致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謀求變更。為避免在國際場合造成“兩個中國”之歧義,兩岸應共同推進彼此在對方業已參與之國際關係領域的外事外訪活動。必要時得以在已設立之對外使領館或辦事機構內為對方設立相對獨立辦公區域。但不得懸掛、使用、佩戴與業已使用之國家“標誌”、“元素”相衝突的旗標、徽章等標識物。

  國家基本法在禁止台灣方面在與大陸保持外交關係的國際場域使用“中華民國”相關“標誌”、“元素”的同時,在與台灣方面保持外事關係的國際場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標誌”、“元素”同樣不予使用。如此規定既展現出大陸在實現國家統一方面的極大誠意,又切實防止台灣島內個別台獨人士以尋求國際空間之名搞變相台獨之實。除非一意孤行搞台獨,相信一向奉“對等”、“尊嚴”為圭臬的台灣當局對此沒有理由公開反對,進而從制度層面更加堅定“一個中國”原則並實現國際場域兩岸對外關係和諧共生之目標。

  ①由台灣學者張亞中先生首次提出,參見:陳孔立:《兩岸政治定位的瓶頸》,載《台灣研究集刊》2011年第3期。

  ②《中國台灣問題(幹部讀本)》編委會編,北京:九州圖書出版社,1998年第26頁。

  ③中央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gov.cn/ldhd/2008-12/31/content_1193074.Htm

  ④《俞正聲出席海峽論壇大會強調反“台獨”促兩岸共建美好家園》,http://tw.people.com.cn/BIG5/n/2013/0616/c14657-21852733.html

  ⑤《蘇起:大陸對台政策“更敢給、更敢拿”》,http://news.ifeng.com/taiwan/3/detail_2013_06/21/26649650_0.shtml

  ⑥轉引自李松林、謝靜:《2012年兩岸關係回顧》,載《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3年第2期。

  ⑦⑧同上。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3月號,總第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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