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去常設仲裁法院狀告是唯一不經爭端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強制啟動的程序。去年的《中國海洋報》上登載了一篇在該仲裁法院工作的中國人員的文章,裡面就提到2001年到當時,該院受理了6起強制仲裁案件,包括孟加拉訴印度案、毛裡求斯訴英國案等。而且啟動之後,就算一方不回應,依然可以把程序進行下去。
另外,也有專家提出,要協商不下去了才能去仲裁,而認為中菲之間是有《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不過仲裁庭也可能采納菲方雙方確實協商無門的舉證。當然,這在關於是否能仲裁的爭論中是個次要問題。主要還是中國做過“聲明”。
中國不回應,結果按照程序,就由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庭長來為中國指定仲裁員。當然,國際海洋法庭在該仲裁程序中的作用就僅限於此,而後並不參與整個仲裁程序。
戰略選擇上,菲律賓“技術性”地避開了領土爭端等條目,而是談“海事權利”
就算常設仲裁法院可以強制性地啟動仲裁程序,可中國聲明過的不得仲裁的條目它們也沒權利做裁判。那麼,這時候就輪到“技術”出場了。
這裡就必須要介紹一下菲律賓方面的首席法律顧問、美國律師保羅·雷切爾(Paul S. Reichler)。他是“戰果輝煌”的國際法律師,大部分職業生涯都是代表小國家跟大國打官司:尼加拉瓜對美國、格魯吉亞對俄羅斯、毛裡求斯對英國,還有孟加拉國對印度。尼加拉瓜對美國案中,他幫助前者贏了美國,一戰成名,國際法院裁定美國支持試圖推翻尼加拉瓜左翼桑地諾政府的叛亂分子違反了國際法。
著名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的東南亞問題專家Gregory B. Poling就說,菲律賓訴諸仲裁的行動很小心,不去要求海洋劃界,也不要求仲裁機構解決兩國對南海島嶼的權利主張重叠問題。原來,在保羅的主導下,菲律賓方面第一個核心的訴求就是關於“九段線”的合法性——“九段線不符合國際法,也不意味著中國在南中國海擁有海事權利”。第二個核心訴求則是關於“島礁”的界定——其一是認為黃岩島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活動的岩礁,不應有200海里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只可享有12海里海域;其二,進一步認為“中國在南海占領的島礁有5個是暗礁或低潮高地,不存在任何海事權利,其餘的3個是岩礁,有有限的海事權利”總之,表面上是繞開了主權、軍事等問題,卻招招都指向本質的“海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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