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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冤案國家賠償後有否向責任人追償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11 17:10:05


  中評社香港4月11日電/近日,有記者專訪了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詢問了“張氏叔侄強姦案”、“蕭山5青年劫殺案”的最新進展。齊奇表示,這兩起冤錯案件都已得到糾正,國家賠償也全部到位。(《新京報》4月10日)

  浙江高院啟動國家賠償工作,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萬元,並對每人賠償4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兩人共計221萬元國家賠償金。蕭山5青年劫殺案於去年7月2日再審改判後,到去年12月11日,國家賠償案也圓滿結束。

  對於冤案當事人張高平叔侄獲得國家賠償,的確讓人欣慰。但從司法角度說,還有一些後續工作要做,其中之一即在國家賠償之後,向有關責任人進行追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齊奇院長沒有告訴我們,分別向哪些責任人進行了追償,是追償了221萬元的全部賠償款,還是追償了“部分”?又有沒有追償到負責案件偵查的女“神探”聶海芬?

  就我所知,法律規定的“追償”規定,在過去也沒有看到過被落實的報道。如佘祥林、趙作海冤案,在國家賠償之後,並沒有聽說向辦理冤案的責任人進行“追償”。前不久,《法制晚報》記者整理了近年來10起公職人員違法案件,發現事發後,有8成左右是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先行賠償,而其中屬於國家賠償的案件,最後都沒有向責任人追償到位,成了“執法者犯罪,納稅人買單”。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從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到2010年4月29日《賠償法》修改,關於追償的規定一字未改。但是,20年來,這條法律規定卻沒有落實,成了法律白條,人民很不滿意,也讓法律很受傷。或許,這也正是違規辦案、刑訊逼供難以絕跡的一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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