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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削弱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方法均屬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14-04-14 00:54:03


 
  二是降低憲制危機的風險。按照中英聯合聲明,行政長官在香港本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後,還要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且這種任命是實質性的。這就提出一個特殊問題,這就是需要處理好香港本地選舉與中央政府任命的關係,最大限度使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能夠獲得中央政府的任命。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一國兩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接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個提名委員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可以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條件進行比較全面的考慮,從而降低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不獲中央政府任命而導致憲制危機的風險。

  三是降低民粹主義的風險。香港實行選舉政治面臨的一個矛盾:地方小,又沒有自然資源,要保持香港的經濟地位,必須靠自由港、低稅制來吸引外來投資,必須保障工商金融界的政治經濟利益,不能搞民粹主義,不能推行高福利政策。從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選舉實踐看,行政首長由普選產生,候選人為了贏得選票,很可能提出加大社會福利開支,甚至走向民粹主義。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照均衡參與原則組成,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時有比較均等的發言權,有利於平衡各種訴求,降低普選導致民粹主義的風險。

  總之,只要客觀地看待基本法關於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規定,就可以看出這樣規定充分考慮到行政長官普選的性質,充分考慮到行政長官普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充分考慮到香港社會的各種訴求,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選擇,是高度理性的。去年11月我去香港時已經講過,在這種提名制度下,所有合資格人士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被選舉權得到平等的保障;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對任何參選人都是公平的。

  今天在這裡,我還要進一步說,有些人主張“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立法會議員提名”等等,意圖取代提名委員會或者架空提名委員會,在法律性質上就是要改變和削弱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唯一行使提名權的提名委員會的法定地位,這些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我認為,只有深入地領會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規定的優越性和現實可行性,嚴格按照這種規定辦事,在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框架內和軌道上就有關具體辦法達成共識,才有利於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並確保普選取得良好的結果。

  (後方支援記者:林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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