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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大律師公會否定公民提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29 10:30:33


  中評社香港4月29日電/正當部分泛民團體力推公民提名之際,大律師公會昨天發表政改意見書,明確提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要求,提名委員會亦不能成為“橡皮圖章”。不過,公會同時認為,提委會提名必須顧及“多元”的原則,不能限制候選人數,否則會削弱提委會的自主權;提委會又不得以政治或其他見解的理由剝奪任何人的被選舉權,若透過法律訂明參選人必須“愛國愛港”,在法律上也會備受質疑。

  據星島日報網報道,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公民黨主席余若薇及黨魁梁家傑,都曾表示《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在提委會以外的提名方式,所以只要提委會仍有提名權,“公民提名”也屬合法。然而,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的政改意見書表明,開宗明義否定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公會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亦應具有自主性,不應受法例強制提名符合經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人士。公會又不點名反駁余若薇及梁家傑,是在不適當情況下運用“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

  對於公民推薦,大律師公會的態度較為正面。公會認為,提委會可對已有相當數量登記選民的推薦申請人,採用較低的提名門檻,免令某些受民眾廣泛支持的候選人,不能出閘。不過公會強調,不能視提委會當成“橡皮圖章”,令申請人獲“自動提名”。

  不過,大律師公會強調,提名委員會在作出提名時,不能以政治或其他見解的理由剝奪任何人的被選舉權,提委會決定提名的條件,“必須高度透明、不分政見、不具歧視性和有利於有意義的參與”,亦不能在《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職條件以外附加額外的任職條件。公會認為,若在選舉法例中引入額外條件,要求特首參選人必須“愛國愛港”,在法律上會備受質疑。

  公會又提出,提委會在選擇候選人的過程中,“按民主程序”意味須具有“參與性”。對於有意見提出為候選人設限,由提委會以簡單多數作決定,公會認為此舉會限制選民的選擇自由,亦不符合行政長官選舉必須是真正的、定期的、並無不合理限制的,和以保證選舉人意志的自由表達的各項標準。

  公會強調,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應確保為選民產生多名的候選人,而“多”不單指數目,亦指政治的多元,因此,以一個較低的門檻作集體決定是無可厚非。

  對於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為是“以事論事及根據法律觀點提出”。對於公會不認為提委會候選人數設限,袁國強認為社會及法律上有不同看法,但議題不單是法律觀點,亦是政治及運作問題。

  “真普聯”堅持包含“公民提名”的三軌方案, 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表示,不認同大律師公會有關提名權的法律觀點。他表示,真普聯在提出方案前,亦與不少法律專家商討,他們都認為公民提名無違反《基本法》,法律觀點可以斟酌及辯論。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被問到大律師公會是否不支持公民提名,他指不同人有不同意見是十分正常的事。他指,大律師公會的政改意見書提到方案必須符合國際標準、“愛國愛港”不能成為法律標準、不能對候選人數目提出上限等,是為“篩選”劃下界,任何方案都必須符合大律師公會提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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