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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競爭例初推 無心之失將輕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27 09:41:25


 
  對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早前表示,競爭條例應採納25%市場份額作為具有市場權勢的門檻。競委會則認為,單看市場份額不能決定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權勢。至於如何定義具有市場權勢,競委會認為,市場份額並非唯一決定因素,仍要視乎市場結構、企業競爭可能性,及進入市場的障礙等。

  濫用市場權勢造成損害始違規 

  競委會強調,單單有市場權勢並非罪名,一定要濫用這個優勢,造成損害才算違規。企業亦有機會採取補救措施,避免要轉介到審裁處罰款處理。競委會預計,指引會在明年上半年正式實施,屆時不會再設緩衝期。他們會在法例生效前,多與中小企溝通,讓他們了解法例要求。

  《競爭條例》草擬指引中,列明第一行為守則中4種反競爭行為,包括合謀定價、分配市場、限制產量及圍標,有業界憂慮除這些行為以外,會觸犯其他反競爭行為,對於說法不夠清晰。有見及此,競委會計劃在指引內提出營商手法的例子,包括供應商規定產品轉賣價格、進行集體採購、分享價格資料、對成員的產品施加帶限制性的標準,以及限制個別成員進行宣傳等,競委會將會向持份者收集意見,了解是否在有關營商手法提供更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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