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續稱,雖然陳钜源於2007年11月9日先墊支1,200萬元賄款,但2008年4月21日郭炳江卻以支票形式透過新地旗下的新輝(建築管理)有限公司戶口,把500萬元支付予陳钜源名下匯豐銀行戶口內,數天後即同月28日郭炳江又以支票形式,透過忠誠財務戶口把700萬元存入陳同一個銀行戶口內。兩筆數額加起來正正是陳钜源墊支的1,200萬元。
2008年10月,郭炳聯指示下屬鄧卓軒支付600萬元花紅給陳钜源。控方指陳钜源於2008年從郭氏兄弟共收取1,800萬元後,陳將其中600萬元以支票形式,由名下匯豐銀行戶口內轉帳到他名下離岸的Villalta公司戶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