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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法院不予核準“唐慧女兒案”兩被告人死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12 11:48:54


  中評社香港6月12日電/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向“唐慧女兒案”兩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死刑復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並赴當地調查核實證據,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夥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特點,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強迫賣淫罪;周軍輝明知被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秦星夥同他人採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均應依法數罪並罰,予以懲處。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姦,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鋻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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