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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鄭海麟:中國對南沙諸島擁有最充分的主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10 01:11:22


 
  (四)英國對南沙群島的立場 

  在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會中, 英國政府表明其對南沙群島的立場雲:“英國已經決定其官方立場是:和平會議中給予日本的條件是,在文字中應載明日本放棄該群島的主張,應開放主權給英國、法國和未來對於該群島有興趣的國家,直至該真空被填補,以及某些聲索國能夠行使更為真實的和長久的主權為止。” 

  舊金山和會,51國參加,48票對3票否決蘇聯、捷克、波蘭提出的第一項建議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西沙群島及更南島嶼主權的提案,最後日本與48國簽約,其中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有:“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及第六款之規定:“日本放棄對於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五)中國政府對《舊金山和約》之合理解釋 

  台、澎是條約割讓的領土,南海諸島是武力兼並所得,日本必須將台、澎歸還中國,是根據同盟國在《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的要求;日本必須放棄西沙、南沙群島,是出於英國的主張。1939年日本曾將南沙、東沙、西沙群島並歸台灣管轄,是台灣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日本放棄台、澎,必連帶要放棄這三個群島;日本與中國政府談判放棄台、澎及南海三群島,明示這些領土與中國有關連,否則不必在和約中提及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這些群島在法理上應與台、澎一起歸還中國。

  在《舊金山和約》及《中日雙邊合約》簽訂之前,只有中國管轄及實際控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並制定官方地圖。法國並沒有在南沙群島占領任一島礁。亦無任何官方地圖顯示南沙群島屬於法國統治的越南,而越南亦未實際占領任何西沙或南沙群島的島礁。

  法國、菲律賓、越南都是在《舊金山和約》及《中日雙邊合約》生效日期(“關鍵日期”)之後才提出對南沙群島的領土主張。故不應成為有效的主張。無論從“先占”或承接日本放棄領土或持續領有的觀點來看,中國應是擁有南沙群島最充分主權的國家。

  中國是因為日本放棄台灣而先取得台灣領土。因此,以“先占”而取得被放棄領土的理論不但適用於台灣,也適用於西沙、南沙。
法國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還出兵占領西沙群島若干島嶼,已嚴重違反《舊金山和約》的精神。直至1954年5月,法國在奠邊府戰爭失敗後才離開越南,他們所占的島礁不能片面移轉給越南,因這些島嶼已由日本在《和約》中宣布放棄,由中國“先占”所得和有效控制。故越南是不能從法國侵略的領土取得繼承權,因為在舊金山和約簽約會議上,與會國家沒有支持越南的主張。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法國沒有再占領南沙群島任一島礁,因此無從產生法國將其占領的南沙群島移轉給越南的問題。法國曾在1953年9月表示南沙群島屬於法國海外領土部管轄的領土,而不屬於越南。從而可知,越南提出繼承法國在南沙群島的主權這一主張在國際法上無效。在1970年代侵占南沙群島的菲律賓和1980年代侵占南沙群島的馬來西亞更無權領有南沙群島的島礁,因為他們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簽訂之“關鍵日期”以前的爭端國。他們對西沙、南沙群島的主權要求無效。

  中國自1945年12月起即陸續完成對西沙、南沙群島的占領和行政管理。並派官治理。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署到1952年4月28日生效,這段時間內中國對這兩個島嶼的主權一直有效存在。根據“先占”及“保持占有”的國際法,中國對南沙諸島擁有最充分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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