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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世功:別忘了香港基本法來源於憲法
http://www.CRNTT.com   2014-06-27 00:48:40


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強世功(中評社 王永雪攝)
  中評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王永雪 林艷)6月25日下午,由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協辦的“香港白皮書座談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報告廳舉行。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強世功表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憲制基礎,共同建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

  強世功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基礎不僅是基本法,而且也包括憲法。中國對香港的主權決定了香港的憲制地位,早在香港回歸之前,香港的憲制地位已經確定下來,即它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政府擁有香港的主權,香港的前途不可能是殖民、獨立或自治,只能回歸中國,由中國政府恢復在香港行使主權。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其中明確中國政府聲明“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強世功指出,聯合聲明是國際法文件,用國際法的形式再次重申了中國政府對香港擁有主權,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加以制定。

  1982年修改通過的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強世功認為,這實際上從憲法的角度肯定了“一國兩制”構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憲法依據。

  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強世功表示,從法理上中,“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要理解香港基本法,固然要嚴格遵守基本法的文本,但也不能不考慮憲法的有關規定。

  強世功認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憲制基礎,共同建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基本法是憲法性法律,具有國家憲法的一些特征。基本法和憲法在國家憲政制度層面上,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這個制度與多黨合作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自治制度一起,共同構成了中國憲政體制中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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