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9日電/據英國《金融時報》6月27日報道,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那些裝在人們口袋裡的設備上存儲的大量數據也適用憲法隱私保護條款。今後,美國警方必須取得授權才能搜查嫌疑人的智能手機。
環球網報道,該法院一致做出的這一裁決得到了隱私保護人士的讚揚。在這一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對智能手機的搜查更像是從電腦上下載內容,而不是翻翻某人的電話本。
環球網報道,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不過通常美國警方搜查嫌犯攜帶的個人物品是允許的。而對於是否應禁止在無授權情況下搜查智能手機中的內容,美國下級法院始終存在分歧。
首席法官約翰•羅伯茨表示,智能手機的“巨大存儲量”令其有別於嫌犯攜帶的其他任何物品。
他寫道:“當代手機並不僅僅是又一種技術上的便利工具。以所存儲和可能洩露的內容而言,對許多美國人來說,它們就是‘生活隱私’的載體。如今,科技的發展令個人可以將這類信息帶在手中,但這並不代表這些信息的保護價值有任何減少——這種保護正是我們的建國者曾為之奮鬥過的。”
該案源於兩起警方搜查電話的事件。在“賴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Riley v California)中,警方在一個智能手機上發現了能夠證明嫌疑人有罪的照片及其他信息,這些內容能將嫌疑人與一起槍擊案聯繫起來,州法院表示這麼做是合法的。然而波士頓發生的另一個案件卻得出了相反的結論,在該案中嫌疑人普通功能電話(不是智能電話)上的一個通話記錄被用來推斷他的居住地。該案中的這一證據被聯邦上訴法庭排除。
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加州一案中的判決。
羅伯茨表示,這一裁決對於執法機構打擊犯罪的能力可能會有影響。他寫道:“手機已成為犯罪團夥成員協調和溝通的重要輔助工具,能夠提供極有價值的危險罪行定罪信息。但保護隱私還是要付出代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