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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受賄罪“為他人謀利”規定助部分貪官脫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03 10:22:02


  中評社北京8月3日電/官員收了錢,但如果無法證明其為行賄者“辦了事”,算不算受賄?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可按受賄罪論處,但按照我國現行《刑法》,除非是“索賄”,必須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

  中國青年報報道指出,反腐一直是十八大以來全國上下的關鍵詞。隨著反腐的深入,刑法中用於制裁貪腐官員的主要法律武器——受賄罪在現實中面臨入罪門檻太高,量刑標準不合理等爭議。

  “為他人謀利”規定助部分貪官逃脫罪責

  多年來,不論是學界還是司法實務界,一直有聲音要求廢除“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規定,認為這成了部分貪官逃脫罪責的武器。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專業的博士生導師朱建華就認為這一條件是“叠床架屋,畫蛇添足”,他認為受賄罪的危害不僅在於“為他人謀取利益”,還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義務,他認為,只要收取賄賂不管是否為他人謀利,都構成受賄罪。

  西南地區一名市級檢察院的檢察官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規定讓“日常燒香”型的行受賄無法被納入刑法打擊範疇。“對一些為謀取長遠利益而沒有提出謀利要求的財物,是不是就可以收受而不構成受賄罪?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相關文件解釋,將“為他人謀取利益”盡可能前推,而不是要求實實在在地謀取到了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趙學強律師表示,在實際辯護中,對被告人接受他人財物事實清楚的案件,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是首選的辯護切入點,“如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事前、事中或事後存在承諾、實際已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做無罪或事實不清,罪名不成立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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