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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廣東擬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13 11:45:37


  中評社北京8月13日電/昨日,省法制辦就《廣東省社會組織條例》(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對於社會組織的內部治理作出了多方面要求,在去行政化、非營利性、信息公開義務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要求。該《意見稿》規定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南方都市報》報道,此前,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曾形容某些社會組織是“戴市場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業的轎子,收企業的票子,供官員兼職的位子”。

  《條例》意見稿中,要求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條例》意見稿中明確了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由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擔任。並在附則中對負責人概念作出了明確解釋,是屬於社會團體的為擔任該組織秘書長以上職務的成員,包括但不限於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

  《條例》意見稿規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社會組織需經前置審批的情況外,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申請登記社會組織需要具備包括規範名稱、章程等4大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中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李永忠昨日表示,看似登記條件很少,註冊是否真的容易,關鍵還是看政府部門落實。近2年他為註冊中大嶺南工商企業家協會跑了多次省級部門,就卡在了名稱核准上。現在只好轉到市民政部門登記。

  《條例》意見稿規定,社會組織不得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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