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突擊提拔幹部”,中央早有明令禁止。在2002年中央發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三條就明確規定,“不准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不准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今年1月14日,中央印發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一條也明確規定,“不准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中央組織部今年1月25日印發的《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還指出,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
由此可見,長期以來,中央一直把領導幹部在職務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視為不准碰觸的“高壓線”,並對此三令五申。但遺憾的是,仍有些地方領導幹部置黨紀政令於不顧,大著膽子,一意孤行。
在國家行政學院胡仙芝研究員看來,如果這種腐敗現象得不到遏制,會導致“官場小圈子”、“裙帶之風”盛行,而清廉務實的幹部會遭排擠,導致跑官要官、封官許願等違反人事組織紀律的問題頻繁出現,嚴重危害官場生態。
“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
在一個部門、一個地方能臨時動議、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人,決非等閑之輩,只有主要領導幹部才有此大能量。那麼,這些主要領導幹部明知違法,卻為何執意為之呢?
從以往披露的案例來看,每次“突擊提拔調整幹部”都與腐敗脫不了幹系。比如,有些領導幹部在職務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離職前想拉攏下屬,或想借提拔再撈一把;有些可能是組織談話前,該領導幹部已對下屬做了某種不合法的承諾,只好冒險提拔;有個別領導幹部無法“軟著陸”,就會心存僥幸地動用手中將要作廢的權力提拔親信,以扶植代理人來鞏固自己的權力網絡,使權力能夠“期權化”,等等。
在各種利益驅動下,有些地方一把手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標準不是德才兼備,而是異化為與自己是否親近,是否聽話,甚至是暗中“進貢”的錢財多少。由此,有些地方一把手突擊提拔調整幹部,連基本的“組織考察”、“紀委鑒定”等程序都沒走完,就直接上常委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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