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律師作了無罪辯護,提出一審判決認定的一些證人證言與書證存在相互矛盾之處,判決書中所列的鐘某辯解,與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完全不一致,因此申請調取書證及證人出庭。對此,合議庭表示評議之後再答覆。
庭審最後,聞清良表示希望見家人,法官提醒其案件還在審理中,不能會見家人只能見律師。庭審進行了兩個多小時後結束。
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一審判決
聞清良的辯護人在二審中稱,聞清良並未占有龐某給予的青島房產。經查,多名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龐因聞清良幫助其解決了鐵路運力,為表示感謝為聞清良在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購買房屋一套,該房落戶於聞清良的另一位情婦梁某之兄名下。
二審中,聞清良稱自己是正當履行職務,沒有收過任何財物。經查,根據多名證人證言和另案處理的鐘華的供述等證據,足以證明聞清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夥同鐘華共同受賄的事實。
市高院認為,聞清良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聞清良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的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最終,市高院裁定駁回聞清良的上訴,維持原判。據悉,聞清良的情婦鐘華一審被認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後鐘華提起上訴,市高院審理後亦駁回鐘華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