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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立法法15年首大修:紅頭文件不在調整範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3-24 09:10:37


 

  “紅頭文件”不在調整範圍,但更不能“任性”

  過去的2014年,“限行”、“限購”常常令人措手不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於川告訴記者,深圳去年進行車輛限購並不是通過地方政府規章,而是深圳市政府做出了一個行政決定,也就是媒體所稱的“紅頭文件”。“紅頭文件”指的是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發布的規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又稱“行政規範性文件”。也就是說,“紅頭文件”不屬於法律的範疇,其效力甚至在最低階的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規章之下,且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調整,在制定程序上比規章寬鬆很多。

  社會各界對此次修改對“紅頭文件”進行規範寄予厚望。有媒體就報道稱,新《立法法》將勒住“紅頭文件”這匹“任性”的馬。不過這可能是一個誤讀。

  3月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在回答記者關於“限行”、“限購”的“紅頭文件”是否違法的提問時就回應稱,現在媒體提到的“紅頭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規章,不屬於《立法法》的調整範圍。

  不過,鄭淑娜表示,“紅頭文件”雖然不屬於《立法法》的調整範圍,但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更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的規範。我國監督法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人大有權予以撤銷。而這裡所說的規範性文件,當然包括了“紅頭文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力宇告訴記者,目前,我國地方性法規的數量遠遠少於地方政府規章的數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的民主集中制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的民主集中制相比,有很大差距。在首長負責制下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更容易體現的是部門利益、首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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