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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馬恩國要求下任特首為23條立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09 09:46:02


  中評社香港4月9日電/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接受電台訪問指出,提出訂立《反港獨法》是因現時“港獨”猖獗,又希望中央能出指令,要求下任特首為《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馬恩國言論荒謬,令人愈聽愈心寒,認為在“一國兩制”下,國安法須按本地程序立法,絕無後門可走。

  據《成報》報道,馬恩國昨解釋,在他倡議訂立《反港獨法》中,討論本土主義、抵制簡體字等並不違法,但若在相關集會涉及擾亂、使用侮辱性言詞及幹犯、侵犯他人時就應拘捕。另外,任何人幹犯“反分裂國家罪行”,以武力、嚴重非法手段分裂國家,及以“煽惑分裂”,企圖勸誘他人使用武力、暴力以嚴重非法手段分裂國家,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他建議《反港獨法》可以經《基本法》18條第三款,作為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若做法不可行,亦可納入《基本法》18條第四款,在出現緊急狀態下納入香港。

  不過,郭榮鏗認為,港人就國安法有自行立法權力,毋須任何人到北京官員面前獻媚。他又解釋,香港目前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已包括了叛國、煽動暴亂等罪行,據大律師公會在2003年為廿三條立法的意見書亦指出,可將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作微調,已符合憲制責任,毋須大費周章另立《反港獨法》,他並反問馬恩國是否“嫌香港不夠撕裂”。

  對於“佔領行動”,馬恩國認為這有可能觸犯《反港獨法》,又指出《反港獨法》除留意分裂的問題,也注意到有人鼓吹香港變成自治政體,即任何人否定、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都屬於完全自治。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一個決定權,而“佔領行動”的出現是有人抗衡人大常委“8‧31決定”。郭榮鏗就指出,如不滿中央某政策,將來要被規管或被入罪,他質疑是違反本港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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