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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京報:畢福劍對毛澤東的不敬言論應受譴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09 10:29:56


 
  這就提醒我們對言論的自由要有更精細的理解,在言論的自由中,與言論權利一樣,批評言論也可以是一種權利,因為兩者在本質上都是言論,都能體現言論的自由。因此,對某些言論的批評並不意味著是在批評發表言論的行為本身,而是在批評言論的質量。簡言之:公民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但其他公民也有批評其言論質量和品格的自由。
 
  因此,對於名嘴畢福劍而言,他享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哪怕是發表錯誤言論的權利。只要這些言論不違反法律、不對國家、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可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不承擔法律責任,不代表不承擔道德責任,台前幕後兩個樣,人前人後兩個樣,會導致公眾對其品行的懷疑;不承擔法律責任,也並不意味著不承擔社會責任,其言論如果有違公序良俗,挑戰社會主流價值觀,也會影響到其社會形象;不承擔法律責任,還不意味著不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或契約責任,如果言論有損於其所屬機構或團體的形象或利益,則根據兩者之間的勞務契約或者所屬團體的紀律,他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畢福劍因言論惹非議並非第一遭,去年1月份的“辱佛事件”殷鑒不遠。鑒於發表言論的自由並不能否定對言論質量和品格進行評價的自由,畢福劍此次的不妥言論也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但他仍然要接受公眾的質疑,並承擔其他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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