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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南京檢方未批捕虐童養母 公安部官員反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20 10:50:10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檢方不批准逮捕的四點理由

  浦口區檢察院經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並以公開聽證的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認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但無逮捕的必要。以下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並不等同於刑事處罰

  強制措施包括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逮捕作為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表現為在一定時限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主要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因此,逮捕是預防性而非懲戒性措施,其僅具有程序性效力,並非對案件進行的實體處理。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逮捕僅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否逮捕不會影響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逮捕並不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刑事處罰,不逮捕也不意味著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對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無逮捕必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了逮捕的條件。具體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

  李某某歸案後,在偵查階段以及審查逮捕階段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真反思,並通過辯護人宣讀了致歉信。其深刻地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某某採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評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也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復,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綜上,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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