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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以制度自信推進有香港特色的普選
http://www.CRNTT.com   2015-05-04 10:41:31


 
  行政長官普選制度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評判一項政治制度包括普選制度的優劣,最重要的標準就是看它是否適合該國或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正如俗話所說,“鞋子合不合腳,自己穿了才知道。”制定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所依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內涵豐富,包括“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實踐的總體運行情況以及下列幾方面應當特別關注的情況:

  第一,香港特定的憲制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創制、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實行的社會制度、設立的政治體制包括普選制度安排,都是中央政府通過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屬於單一制國家內的地方與中央關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普選制度是“一國”之內的地方性選舉制度。這兩條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選制度的基本定位。

  第二,香港特殊的民主發展情況。眾所周知,在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前的一百多年間香港毫無民主可言。連港督自己都聲稱“總督的權力僅次於上帝”。香港的民主化進程,起因不同於其他一些國家和地方,不是二戰之後以及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興起的反殖或獨立運動,而是在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歷史背景下,英國政府有計劃地部署撤退和中國政府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共同作用的結果。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不長。即使從1985年作為港督諮詢機構的立法局引入間接選舉算起,選舉歷史至今只有30年;而從1997年由港人擔任行政長官算起,僅僅18年。反觀西方民主發展史,英國從1688年“光榮革命”確立君主立憲制至1969年規定18歲以上公民享有選舉權,歷經近300年;美國從1787年憲法明確國會和總統由民主選舉產生至1971年規定18歲以上公民享有選舉權,歷經近200年。相比之下,香港的民主發展堪稱快速。用歷史的眼光看,香港的民主發展包括選舉制度尚處於逐步培育、漸趨成熟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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