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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跳出屠呦呦獲獎的“個人與集體”之爭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10-08 16:04:36


  中評社北京10月8日電/中國中醫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屠呦呦女士獲得2015年度的醫學(生理學)諾貝爾獎,這是中國科學界的光榮與驕傲。但同時,網絡上一些關於“大獎應該授予個人還是集體”的爭論,也帶來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思考。

  從時間上看,屠呦呦從事青蒿素項目研究時,中國還沒有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我們要歷史地看待中國傳統與西方評獎模式的差異。改革開放前後,我國就知識的認識經歷了“三步曲”變遷:知識是人民的,故要將所得到的知識還給人民;知識是屬於自己的,但應該獻給人民;知識產生的技術是可以交換買賣的。這其實也是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

  上升到社會文化高度,追求利益和幸福是人類的天性,知識產權制度正是抓住了人類的這一特點,用名與利的辦法使其煥發出巨大的熱情。人們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實現了創新,從而達到了知識產權制度推動創新的目的。中國正在做這方面的努力,不久前出台的《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就是區分單位與個人並解決集體公權同私權的標準法律。

  西方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的界定和保護上無疑走在前面。以一個普通的電視節目引進為例,外方就轉讓合同規定之詳細可謂滴水不漏。而且,西方的一些評獎機制習慣於以科學家個人為主體,這也與國外知名科學家建立了相當完備的團隊體系有關,其中一些具體的科學成果和知識產權事務都有專門的法律人士負責。

  有人強調,知識是公共品而技術不是。在諾貝爾物理獎得主丁肇中看來,做科學的人最重要的是興趣,有了興趣,你可以為它放棄其他一切,為了名和利做科學是很危險的。知識產權專家亦認為,探索新奇事物,滿足求知欲,為人類基本精神活動之一。因此,激進的說法是,專利法規是保護投資的,它本身與發明無關。發明思想解決科技問題,它們與能否獲得報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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