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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岸和平發展的新制度主義分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1-08 00:44:43


 
  不過,ECFA通過時在台灣引起的爭議,讓和平發展制度受到質疑;服貿協議引發的太陽花學運,更讓阻礙協議簽署的監督條例草案被提出;和平發展制度的路徑依賴,儼然要發生制度變遷。

  上述制度變遷的理由,包括社經政治產生變化,使原先潛在制度,對政治產生影響;也就是全球化使得資本流動,貧富差距變大,結果歷年來對大陸的不信任感被擴大,形成反中情緒,質疑和平發展制度。

  其次是社經政治平衡的變化,國民黨的執政不滿意度被誇飾,民進黨的改變訴求逐漸獲得民眾青睞,使得舊制度服務於不同的目標,亦即和平發展制度不再為促進兩岸交流,而是需以監督條例檢視兩岸交流是否獨厚財團。

  再者,全球化的外來變化,使得既存制度轉移追求的目標或策略,也就是簽署ECFA、服貿協議,應是融入全球區域經濟整合的一部分,但是現在卻轉化為追求公平正義,甚至是相對於中國大陸的台灣主體性。

  此外,國民黨與民進黨的政治鬥爭,以及兩大黨支持度消長,尤其是2014年太陽花學運、九合一選舉後的劇烈變化,不但民進黨力主和平發展制度需被嚴格檢視,國民黨也對於和平發展制度趨向保守,制度已策略性機動的逐漸變化。

  所以,原本在路徑選擇的關鍵時刻,取代了澳門模式的兩岸和平發展制度,面對2016年的台灣大選可能會出現變局,和平發展的路徑依賴,似乎也面臨了穩定性的挑戰。

  結論

  2005年國共會談的《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開啟“和平發展”新制度的契機,逐漸取代民進黨政府迂迴的“澳門模式”,並在2008年的國民黨再度執政後,經由兩岸兩會積極簽署協議,進入了和平發展制度的路徑依賴。

  雖然2016年的台灣大選變局,可能衝擊兩岸和平發展制度,但由於2008年至2015年簽署的協議已增加到23項,包括規模利益、學習效果、協調效果、調整預期,都已存在一定基礎,如果強加改變和平發展制度的路徑依賴,轉換路徑、制度變遷,成本將會相當大。

  所以,若質疑、阻礙海基會與海協會的簽署協議模式,導致和平發展制度的路徑依賴被轉換,反而造成已獲得和平發展紅利的民意反彈,因此和平發展制度的路徑依賴,應可被審慎樂觀期待。

  註釋

  ①Ronald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Vol. 4, No. 16 (Nov., 1937), pp. 386-405.

  ②Ronald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No.1 (Oct., 1960), pp. 1-44.

  ③Douglass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29-33.

  ④Douglass North,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81), pp. 7-8.

  ⑤Douglass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35.

  ⑥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 eds., 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 3rd ed.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10), pp. 66-68.

  ⑦B. Guy Peters, 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3rd ed. (New York: Continuum, 2012), pp. 71-72.

  ⑧賀衛平,“澳門模式”探析, "http://www.zhongguotongcuhui.org.cn/"2008年5月16日,  "http://www.zhongguotongcuhui.org.cn/hxzh/201211/t20121105_3346226.html"。

  ⑨中國大陸與港澳的關係亦可以交易成本的概念分析,請參閱黃清賢,“‘一國兩制’的新制度主義分析:以香港為例”,兩岸與國際事務季刊,第2卷第4期,2005年10月,頁95-124。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12月號,總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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