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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媒體:取消晚婚假有違全面二孩政策本意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1-16 10:36:05


  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計生法删掉了有關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規規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新計生法實施後,上海、廣東、湖北已取消晚婚假,北京、山東擬删除涉及晚婚晚育的條款。晚婚假取消坐實。

  婚假只有3天!傳說中的“蜜月”成了“小黃金周”。要知道,在中國,特別是城市,男女的初婚年齡普遍達到了“晚婚”標準,這意味著“晚婚假”原本就是一項普惠制的福利,如今卻在“全面放開二孩”之後被取消了。這合適嗎?

  地方取消“晚婚假”不合上位法精神

  原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去年提出“全面二孩”之後,年底該條款被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有人將之概括為“取消晚婚假”,這是有問題的。一者,在舊條款為鼓勵“晚婚晚育”,所以才把“晚婚假”作為晚婚者的專門獎勵;而在中國當下整個生育大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所以新計生法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這個“提倡”就包含著鼓勵生育的意思。之前為了嚴格執行政策,只是針對“晚婚晚育”者實施獎勵;如今為了“提倡一對夫妻兩個娃”,就應將原本“晚婚晚育假”變成“普惠的假期”。

  二者,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立法本意是:凡合法生育者均“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獎勵,這實際上擴大了原“晚育假”等的獎勵範圍。“可以”,是一種法律授權,地方立法機構應該明白,新法所“授權”公民可以享有延長的晚育假,而不是說因為新法不再提“晚婚晚育假”,就變成了一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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