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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中的“中華民國”問題(下)
http://www.CRNTT.com   2016-03-02 00:30:29


 
  第一,就人口數量和領土面積而言,台灣方面(國民黨)的“全中國代表說”帶有癡人說夢的味道。雖然與民進黨相比,國民黨堅持“中華民國”及其“憲法”,聲稱代表全中國(包括外蒙古、大陸地區和台澎金馬地區)。這種對“兩岸同屬一中”的堅持,似乎帶有某些“進步”成分,但仔細研究不難發現,這是一廂情願的經不起推敲的論述。試問,台灣當局實際管轄的面積僅佔整個中國面積的1/50,台灣人口佔整個中國人口的1/266,其國際影響力也遠遠不及中國大陸,其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基礎究竟在哪裏?“全中國代表說”不僅在國內法上缺乏正當性基礎,而且在國際法上也缺乏理論支撐,尤其在國際實踐中得不到主流國際社會的承認。

  第二,就法理層面而言,“全中國代表說”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從國際法的有效統治理論來看,作為“交戰團體”一方的大陸政權已經在中國實施穩定而有效的統治60余年,並將繼續下去。台灣當局必須面對的現實是,自己不再是一個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亦不再是“中華民國”的非法叛亂團體。相反,台灣當局卻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的“叛亂團體”。⑥其次,1991年台灣當局廢除“臨時條款”,意味著台灣當局已放棄通過軍事手段光復大陸、完成統一的“計劃”。在這種情況下,“放棄消滅對方”與“憲法上代表全中國”之間存在著矛盾。⑦從理論上說,台灣當局欲真正使“全中國代表說”成立,方式只有繼續在內戰關係中消滅已被國際社會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然而從廢除“臨時條款”這一舉動來看,這已不是台灣當局未來努力的方向。盡管台灣當局在“憲法”及相關法律文件中仍保留著“統一”的內容,但其目的不是用以作為統一大陸的法理依據,而是用來支撐其政權的“合法性”。

  第三,就現實層面而言,“全中國代表說”得不到主流國際社會的承認。首先,台灣方面如果繼續依據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即中華民國”,這不僅與事實不符合,而且根本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其次,“中華民國”的國際支持力日漸式微。從國際實踐來,大陸建交國已達172個,而台灣依靠以前的“金錢外交”,現維持著22個(截止到2015年12月)袖珍型“邦交國”,以維護其“國家形象”。隨著大陸綜合國力的進一步提升,兩岸力量對比的差距會進一步擴大,台灣當局會面臨進一步的“邦交危機”,甚至會出現塌方式“邦交危機”。當台灣當局的“邦交數目”由雙數變為單數,甚至趨於“零”時,台灣當局會對所謂“中華民國”的“法統”作如何解釋?這並非“聳人聽聞”,而是台灣方面不久就可能會遇到的“危機”。

  鑒于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筆者認為,台灣社會應采取務實主義的態度,在所謂“中華民國”問題上不要向大陸方面提出過高的“價碼”,應適時“見好就收”,免得落入“無花空折枝”的境地。

  (三)兩岸須共同面對:“中華民國”究竟是什麽?

  1、兩岸均應秉持務實主義的態度

  分析至此,筆者認為,兩岸雙方均須以務實主義的態度來共同面對“中華民國”問題,而不是單由台灣方面要求大陸方面“正視”所謂的“中華民國”。

  大陸堅持“完全推翻論”、“(完全)政府繼承論”,在法理上毋容置疑;但就事實而言,大陸也要務實面對中華民國被推翻時所留下的這個“剩余政權”,大陸即便不贊成“不完全政府繼承論”,也需要面對台灣當局目前在台澎金馬地區行使有效管轄並得到台灣民衆支持這一客觀事實。如果大陸方面不打算接續1949年的國共內戰,繼續通過戰爭把“中華民國”的這一部分“剩余政權”徹底消滅,那麽就必須面對這一政權,並在“一個中國”框架內給對方預留相應的、可被對方接受的空間和位置。

  對於台灣方面來說,也應務實面對“中華民國”問題,並看到自身說辭與現實的差距。自1949年(尤其1971年)以後,“中華民國”已不再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倘若“中華民國政府”不能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無法建立一個獨立於符合國際法並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新國家”,那麽只能淪為大陸的“統一”對象。⑧

  兩岸雙方均應秉持現實主義的態度,客觀、冷靜、務實地來面對所謂“中華民國”這一曆史遺留問題。大陸方面雖然不能承認台灣當局為“主權國家”或“中央政府”,但也不宜以“非法政權”、“割據政權”或“地方當局”來稱之,台灣方面也不應再以“主權國家”或“中央政權”來自稱。雙方應換位思考,體諒對方的難處。不過,解決該問題的難點在於傳統政治學理論無法為我們解決這一問題提供有參考價值的理論資源,尤其在兩岸這樣一個長期以來一直信奉單一制學說的東方大國,人們的很多觀點一時很難改變。將來我們盡管不能從正面直接界定,也可以先借鑒聯邦主義的某些經驗(備注:並非要實行聯邦制)來模糊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對“中華民國”的界定,一開始不要太具體,應抽象概括,為以後增加某些內容預留空間。“中華民國”問題可以分階段、分步驟地解決,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先將雙方能達成共識的部分確定下來,然後再不斷累積共識、逐步推進。

  2、目前所謂的“中華民國”究竟是什麽?

  由上分析可知,所謂的“中華民國”既不是“主權國家”,也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那麽,它究竟是什麽呢?如何來界定它的性質呢?要正確認識這個“剩余政權”的性質,需要釐清這個政權所不同於其他政權的特殊性。如前所述,該政權是歷史上中華民國政權的“殘餘”或“剩餘”部分,其實質是與中國中央政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負海頑抗”的一個“事實上的政權”,但該政權有其自身的複雜性,具體表現在:其一,繼續沿襲“中華民國”的國號以及一整套機構名稱和政治符號,給台灣民衆以“中華民國”仍然存在的觀感;其二,繼續以“中華民國”名義在國際社會維持著少數“邦交國”,使國際社會產生其為“主權國家”的錯覺;其三,台灣地區的“憲政”改革與民主改造使台灣當局成為了台灣地區的民選政權,從而使其帶有了“合法政權”的成分,進而使得台灣當局的性質更加複雜化。

  關於如何定位台灣當局(亦即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這個問題,筆者主張將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界定為“一個中國內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暫無隸屬關係的一個事實上(而非法律上)的區域性特別自治政府”。⑨這一界定包含以下幾個要點:⑴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這是處理“中華民國”問題的前提和基礎,這裏的“中國”是實體的主權國家,而非虛體的、抽象的地理和文化概念;⑵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China)具有同一性;⑶所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暫時為兩個政府體系;⑷“中華民國政府”是事實上的區域性政府,而非法律上的區域性政府;⑸“中華民國政府”是區域性特別自治政府,而非全國性特別自治政府。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兩岸要在“中華民國”問題上達成共識,需要一個漫長的時期。而且,單在台灣社會內部達成共識就需要很長的時間。衆所周知,台灣是一個民主多元社會,實行政黨競爭制度,不同的政治派別對於“中華民國”的定位方案不同,需要先內部整合,然後再與大陸商談。就內部整合而言,在目前島內的政治生態下,整個社會已撕裂為兩大陣營,很難達成一致意見。以上事實都決定了“中華民國”問題在短期內難以解決。

  註釋

  ①文久:《“中華民國”:中國最大政治懸案》,載香港《廣角鏡》,2004年10月號,第10頁。

  ②在黨綱中寫道:“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③文久:《“中華民國”:中國最大政治懸案》,載香港《廣角鏡》,2004年10月號,第8-9頁。

  ④前提是吞並式統一,倘若共同走向統一,則不存在保留的問題了,而是同時消失各自的政治符號。從曆史上看,政治符號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就像當年保留了日本天皇一樣。大陸學者黃嘉樹認為,可以考慮前一天承認“中華民國”,讓“總統”簽字,後一天就統一,即在馬上統一的前提下在一個極短的時間內進行承認。這樣既承認了“中華民國”,又不破壞“一個中國”原則。

  ⑤王英津:《聯邦制模式不適用於中國統一》,載香港《中國評論》,2004年3月號,第14-19頁。

  ⑥胡慶山著:《台灣地位與公法學》(下冊),台北,稻鄉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126頁。

  ⑦有台灣學者認為,“臨時條款”的廢止僅僅表明台灣當局放棄了武力統一大陸,但並非意味著台灣當局完全放棄了統一大陸,因為台灣當局仍主張通過和平方式統一大陸。該說辭表面上似乎不無道理,但事實上純屬狡辯。對於國民黨來說,最大目標就是維持“不統不獨”的現狀,對於民進黨來說不僅“不統”,反而還要“獨立”。在這樣的情勢下,“全中國代表說”陷入了法理與事實上的矛盾。退一步講,即便“全中國代表說”在廢除“臨時條款”以前,在法理上還可以勉強解釋得通的話,那麽在廢除“臨時條款”之後,則存在一個法理上的悖論。

  ⑧胡慶山著:《台灣地位與公法學》(下冊),台北,稻鄉出版社,2008年版,第43-44頁。

  ⑨界定目前台灣方面所謂“中華民國”之性質和地位,不能在“國家”層次上來討論,只能在國家內部的構成要素之一的“政府”層次上來討論(即是一個什麽性質和層級的政府)。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2月號,總第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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