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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本民前”黃台仰梁天琦涉暴動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11 10:41:22


 
  馬恩國:煽暴動無衝擊亦算共犯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單憑“本民前”事前於網上煽動群眾參與行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三十八條,梁天琦及黃台仰等人已可因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唆使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控以暴動罪;而在暴亂現場的“本民前”中人,即使期間沒有作出衝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因在普通法原則下被視為共犯,同樣可被控以暴動罪,尤其在現場有如指揮者的梁黃二人。 

  對於“本民前”圖以“人數少於30人的選舉遊行”為由卸責,他指表面上現場絕對沒有可能少於30人,而從組織在網上廣泛宣傳行動,甚至要求增援,不能說服他人遊行人數會少於30人,更重要是這個“選舉遊行”涉及違法行為,“絕對不能騙倒一個正常的法官。”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在集結人群中一分子,即使沒做什麼特別事情,也可能干犯暴動罪,“普通法原則下,如一群人有共同意圖,雖然一些人做了犯罪行為,其他人沒有做,也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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