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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營改增細則落地:二手房買賣稅負不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3-25 09:49:44


  中評社北京3月25日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4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將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方案細則,意味著營改增全面收官進入倒計時。

  兩部門公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四個文件,全面規定了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四行業加入試點後的方案內容。

  銷售不動產稅率為11%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全面推開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除此之外的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稅率為6%。此外,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在建築服務領域,方案明確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為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等,都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對銷售不動產,則明確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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