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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吉林商人巨資被扣十年未還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04 10:02:36


  中評社香港4月4日電/2004年,吉林人牟洋因涉及一起案件被警方帶走調查,並且隨案被扣押了2400多萬元人民幣現金。然而,十幾年過去了,牟洋的案件早已終結,本應返還給牟洋的兩千多萬元扣押款卻始終沒有了下文。

  中辦、國辦關於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文件提到,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有專家表示,此案暴露公安機關、檢察院超範圍扣押、不及時返還等問題。

  提現扣押兩千餘萬

  牟洋是吉林省吉林市人,十幾年前在當地創辦了一家名叫淩山塑膠包裝容器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專門生產用於儲存化工產品的塑膠包裝桶。牟洋告訴記者,當時廠子好的時候每年利潤能達到200萬人民幣。2003年底,牟洋在淩山公司的基礎上重新創辦了一家殘障人福利性企業,名叫昊大橡塑製品廠,後來這家企業改制更名為德龍公司。

  2004年5月26日,牟洋在晨練時被警察帶走。據牟洋回憶,當時辦案人員在審訊中告訴他,帶走他是為了協助調查一起案件。而當時協助調查完後,他並沒有被立即釋放,警方表示,要重新查牟洋企業的繳稅情況。

  當時,牟洋名下一共有兩家企業,分別是淩山公司和後來改名為德龍公司的福利性企業,據德龍公司的廠長周吉生回憶,當時兩家公司共用一套財務人員和辦公室,淩山公司名下已沒有什麼資產了,在辦案過程中,警方對德龍公司賬目上的銀行存款進行了扣押。周吉生說,當時警方提走了企業的2000多萬現金。

  訴狀稱扣款被罰沒

  2005年3月18日,公訴機關以淩山公司涉嫌偷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行為,對淩山公司和牟洋等被告提起公訴。法院之後判決,判處罰金共計250萬元,被告人牟洋犯偷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在案件已審結,所欠稅款和罰金也都已經繳納後,牟洋產生疑問,吉林省公安廳扣押了2400餘萬元,自己又補交了100萬元,而法院判處的罰金才250萬元,其餘的錢都哪里去了呢?

  在吉林省財政廳提供的單據上,牟洋發現,2004年7月14日,吉林省公安廳將扣押牟洋及其公司財產中的2020萬元,以罰沒的形式上繳到了吉林省財政廳的罰沒賬戶,然而此案是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應該由法院進行判決。然而此案是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應該由法院進行判決。

  向最高法申請賠償

  2007年,由於被扣押資金一直未討要回來,缺少流動資金的公司陷入了經營危機。最終生產設備被拍賣,公司倒閉。此後,牟洋和職工一直上訪討要扣押款,但至今未果。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1月24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上訴規定讓牟洋看到了希望。目前,牟洋已經透過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2016年1月28日,最高法立案受理了這起案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第一,涉案財產是不是高達兩千四百萬,是不是按照涉案財物數額進行查封的,有沒有超範圍查封;第二,查封後按照有關規定,不能把錢款轉走。而在本案中,錢款不但被轉,而且還提了現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刑事案件最終處置財物應由法院透過裁判方式進行,公安機關、檢察院都無權處置。但在案件整個過程中,公安機關處理了一部分,檢察院又處理了一部分,這些都是違法的。

  商人被查扣黃金財產案例

  被舉報詐騙600萬遭扣23年

  1993年,遼寧丹東市警方以“犯有詐騙罪行”的逮捕證將商人譚英軍其名下4家公司及個人共600餘萬元資產查扣。在檢方4次將此案退回補偵後,振安公安分局於1996年對其取保候審,至今只有信訪部門回覆其警方工作已窮盡、檢方認為不符合證據要求不予受案,公安局、檢察院卻始終不肯出具一張證明其有罪或無罪的法律文書。如今,譚英軍為了這一紙文書已信訪了23年。

  2016年1月29日,譚英軍向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公安分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該局向其賠償727.9萬元,以及其中100.4萬元的利息。

  19公斤黃金被扣17年未還

  1998年3月下旬,西安商人周振友在河北保定洽談業務時遭當地曲陽縣警方跨區抓捕,其攜帶的19公斤黃金被扣押。被刑拘30天後,“取保候審”的周振友開始了漫長的申訴、上訪,但至今未果。周被告知,當初的19公斤黃金早已不知去向。曲陽警方一度答覆稱“黃金已被變賣了”。

  周振友說,1998年4月,19公斤黃金以時價8萬元每公斤計算,價值150餘萬元。按今天的黃金價格核算,價值超過460萬。

  13年要回46公斤黃金

  2002年,吉林省吉林市下轄樺甸市商人於潤龍,因涉嫌非法經營,46公斤黃金遭吉林市公安局沒收。此後,於潤龍多年討要黃金未果,兩次被捕,四次受審,從無罪不起訴到有罪免罰,再從無罪到有罪沒收黃金,又到撤銷決定返還黃金……前後曆時13年,於潤龍終於要回了自己的黃金。

  吉林省公安廳已於2015年3月6日出具刑事賠償複

  議決定書,在三個月內返還賠償請求人於潤龍46384克黃金。按照現在的金價,這筆黃金的市場價格應在1300萬元左右。

  來源:香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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