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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法最高檢明確:貪污受賄滿一萬元即可追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18 16:37:41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並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為依法從嚴懲治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將賄賂犯罪的財物,由貨幣、物品擴大為以貨幣結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遊等。對刑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作了擴張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事先雖未接受請托,但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司法解還對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貪污受賄犯罪作出明確規定,並且規定將貪污、受賄贓款贓物用於公務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犯罪認定。司法解釋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同時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一律實行數罪並罰。

  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了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遠重於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並強化了贓款贓物的追繳,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追到底,不設時限,永不清零。

  該司法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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