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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外交部官員詳解菲南海仲裁案緣何違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5-13 11:02:33


 
  2002年11月,中國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第四條明確規定“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端”。“這意味著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徐宏說。

  第四,當事方有義務先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就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而菲律賓並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方交換意見的義務。

  徐宏表示,上述4個條件實際上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是一攬子、平衡的規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

  “根據上述條件來衡量菲律賓單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難看出其已違反了國際法,屬於典型的濫用公約。因此,這個仲裁案自始就不應該存在。”徐宏說。

  徐宏表示,仲裁庭並沒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規定,迎合菲方主張,違背了應基於事實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轄權結論的根本原則,在管轄權問題上作出了很難令人信服的裁決,這個裁決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中國當然不予承認。

  “菲律賓提起仲裁,一些國家推波助瀾,都不是為了真誠地解決爭端,顯然另有所圖。”徐宏說。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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