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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團體質疑仲裁庭對南海仲裁案管轄權
http://www.CRNTT.com   2016-06-17 09:42:09


  中評社北京6月17日電/香港獨立非盈利法律團體亞太國際法學院近日向荷蘭海牙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質疑該法庭對菲律賓提出南海仲裁案的管轄權。該團體擔心,仲裁庭處理這樣的案件恐將破壞國際公法制度。

  參與聯署這份意見書的包括來自香港、英國和澳大利亞的多名律師和國際法專家,意見書引用多個國際案例,從仲裁庭管轄權和該案的可訴性兩個方面,全面質疑菲律賓單方面提出仲裁以及仲裁庭受理的法理基礎。

  亞太國際法學院主席、香港資深大律師馮華健16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仲裁庭忽視了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仲裁庭沒有對菲律賓提交的南海仲裁案有管轄權。第二,即便該法庭有管轄權,考慮到南海問題的歷史性和複雜性,仲裁庭也不應該行使這樣的管轄權。

  馮華健分析說,《公約》的條款賦予仲裁庭權利解釋《公約》條款內容的用詞含義,但《公約》並沒有賦予仲裁庭解決任何涉及主權糾紛的權利,也沒有賦予仲裁庭解決邊界爭端或決定一個國家劃定海洋邊界的權利。

  馮華健認為,從《公約》條款的範圍、仲裁庭的司法管轄權來看,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不應該被納入仲裁庭的司法管轄權之內,南海問題超越了《公約》和仲裁庭的管轄範圍。

  他認為,南海的糾紛應該是通過外交層面的談判來處理,不應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尤其是不應該用海洋法條約的框架來解決,因為《公約》早已經說明沒有權利處理不同國家的主權問題。

  “作為‘法庭之友’,我們提交意見書的目的是,保持國際公法制度的健全性,保持仲裁庭作為這個制度的一個工具的健全性,不想看到這個制度受到破壞、名譽受到影響。”馮華健說。

  馮華健表示,仲裁庭有責任回應“法庭之友”的意見,亞太國際法學院在意見書中提出,要求仲裁庭提供機會讓該學院的代表前往海牙出席仲裁庭作口頭陳詞。然而,仲裁庭至今尚未回復亞太國際法學院。

  菲律賓於2013年1月單方面就中菲有關南海問題向仲裁庭提起仲裁。2015年10月,仲裁庭裁定對菲律賓所提部分訴求擁有管轄權,並將其餘訴求的管轄權問題保留至案件實體階段一並審理。

  中國外交部於6月8日發表聲明表示,中國一貫主張與直接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在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從來不接受任何訴諸第三方的爭端解決方式,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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