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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叫停併購重組配套融資補充流動性
http://www.CRNTT.com   2016-06-19 13:47:59


  中評社香港6月19日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稱《重組辦法》)第44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6月17日晚,證監會發布相關問題與解答時明確指出,考慮到募集資金的配套性,募集配套資金不能用於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所募資金僅可用於:支付本次併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併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併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

  “本問答發布前已經受理的併購重組項目,不適用本問答。此前公布的問題解答口徑與此不一致的,以本問答為准。”證監會稱。

  此次證監會解答口徑大幅收緊了併購重組的配套融資資金用途,甚至有悖於去年4月修訂的《<重組辦法>第13條、44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的相關條款。當時修訂的思路是加大併購重組融資力度,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鼓勵募集配套資金並放寬配套資金用途。

  在《適用意見》中,證監會一方面將併購重組中配套融資的比例由不超過購買資產交易額的25%提高至100%,另一方面又明確募集配套資金可以用於補充上市公司的流動性。“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的50%;併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比例不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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