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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是有益嘗試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6-24 11:53:21


  中評社北京6月24日電/日前,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牽頭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後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發文各單位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公開,方便公眾隨時查詢。

  該《辦法》的出台引起熱議。有人認為這種做法值得肯定,是司法機關的創新舉措,可預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也有評論指出,此舉缺乏上位法的明確依據,也不利於罪犯重新融入社會。

  筆者則認為,《辦法》是慈溪市的有益嘗試,不妨試試看。

  有專家引用心理學研究證實,性侵兒童者再犯率為各類罪犯之首。兒童心智不成熟,對周圍風險辨識度有限,如果身邊潛伏著性犯罪者,且家長不知情,等於把兒童曝露於危險之中。尤其是性犯罪者若為老師、鄰居、親屬等則更加危險,熟人間犯罪的隱蔽性更強,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防範起來更加困難。

  實際上,罪犯權益與未成人權益如何協調保護也是需要動態平衡的複雜問題。

  為了給刑滿釋放者融入社會創造條件,《辦法》並未要求公開所有性犯罪者的信息,而是採取了有限列舉的方式,包括因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或者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被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褻未成年人或者猥褻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強姦、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五年內又犯的;曾因猥褻被多次行政處罰,二年內又實施此類犯罪的;經鑒定,有性侵害病態心理的,如戀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大的。公開期限一般為5年。

  可見《辦法》保持了必要的謙抑性,沒有對性犯罪者“趕盡殺絕”,重點防範的是可能再犯者。

  有人指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涉嫌侵犯其隱私,筆者對此點不能贊同。隱私的核心是獨處的權利不受侵擾,對這一權利的保護限度不能大於將兒童曝露於性侵可能性中的危險度。況且,我國法院採用公開宣判制度,裁判文書一般情況下也上網,排除了將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開涉嫌侵犯隱私的可能性。

  有爭議是好現象,在權利意識日益深入人心的時下,浙江慈溪勇敢邁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危險的創新性一步,輿論應多些鼓勵。如果效果明顯,則可考慮在更大範圍內實行,用更高層次的法律規定、更加透明可行的規則將這一制度固定下來。

  畢竟,保護兒童不是一句空話,需要實實在在的硬措施。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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