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分別作出如下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二),未按規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未在航站樓內為旅客提供醫療服務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未按規定為旅客提供相關服務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地面服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制定備降航班地面服務保障工作程序或者應急預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積航班延誤應急預案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未按要求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投訴工作,未按要求對外公布中國境內的投訴受理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負責人、投訴受理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報民航行政機關備案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未按要求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受理人員及聯繫方式的變化事項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民航行政機關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五章相關條款,未按要求報告相關信息的。
第六十七條地面服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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