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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辦國辦:法官非重大過失致錯案不擔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31 10:13:03


 
  解讀

  何帆表示,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問責追責,擔心只要工作發生差錯,就可能被追責。規定落實了“誰審判,誰負責”的改革要求,明確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決定的,法官對後果不承擔責任。規定明確了法官非經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懲戒委員會審議錯案責任必須進行聽證,並保障法官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些配套機制,實現了依法問責和科學免責的有機結合,有利於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

  周光權則認為,規定賦予了法官申辯權利和救濟程序,要求在錯案責任追究上必須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這意味著對法官的處理或者處分,要有一個類似於“審判”的公開、公正且相對複雜的程序,這一程序的關鍵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訴訟權利”。

  2 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行職責之外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徵地拆遷、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解讀

  在去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長周強曾指出,有的地方視法院為政府的工作部門,要求法院承擔司法職權之外的強制拆遷、城管執法、招商引資等工作。

  周光權表示,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改革的重要目標,不允許把諸如招商引資、交通疏導、衛生整治等事務性工作攤派給法官,這要求各級法院尤其是法院領導要敢於擔當,拒絕承擔此類事務,讓法官安心於審判,集中精力於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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