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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慈善組織信息如何更公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9-01 10:54:08


  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近年來,隨著國家社會建設步伐的加快,中國慈善事業發展迅速,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過1000億元。與此同時,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影響了社會公眾對慈善事業的信任和熱情。如何打造慈善公信力,讓慈善真正運行在陽光下,成為不可回避的命題。

  信息公開,是慈善組織問責的重要方式。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我國首部慈善法,並決定於9月1號起正式施行。慈善法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對象、內容和程序,隨後三大條例修訂稿也將信息公開以專章形式列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由之前的軟約束升級為硬約束。

  但從已有經驗看,借助立法並不能完全解決慈善組織與其利益相關者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立法可以明確信息公開的主體,卻無法解決信息向誰傳遞的問題;其次,立法可以明確信息公開的內容,卻無法解決信息的真實性問題;再次,立法可以明確信息公開的義務,卻無法解決信息公開的激勵問題。因此,儘管慈善立法掀開了慈善組織走向透明化的新篇章,但如何準確有效地將慈善組織信息傳遞給利益相關者,仍需探索新的主體、新的機制和新的方法。

  信息公開需要更多社會主體參與

  慈善法將信息公開分為政府和慈善組織兩個主體,首次明確了政府和慈善組織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一方面,政府有責任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提供便利和支持;另一方面,慈善組織也有義務向利益相關者公開信息。

  然而,慈善組織的發展依賴項目活動,也取決於與利益相關者進行信息溝通的結果。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主體除了政府和慈善組織自身外,還應該包括提供慈善支持的捐贈者、提供慈善服務的雇員,以及從慈善服務中直接受益的社群等利益相關者。捐贈者關心慈善組織的透明度,慈善資源是否得到有效的使用將會影響捐贈者的捐贈意願;雇員關心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因為如果沒有監督,服務質量就會下降並且變得成本高昂;社會公眾和社區成員關心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因為稅收被政府以補貼形式給予無效的慈善組織會增加他們的稅收負擔。

  在自媒體時代,每個主體既是信息的獲取者同時也是信息的製造者和傳播者。慈善組織信息公開不能矮化為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博弈,而應著力於發動更廣泛的社會主體參與。建議政府創造更多條件向社會展示慈善組織所公開的信息,並通過面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吸引多元主體的參與。心理學上有個定律叫“投入產生興趣”,這一過程不僅有利於慈善組織通過聲譽機制實現自身績效的提升,還有利於形成全社會關注慈善的良好氛圍。

  信息公開內容層次需要突出重點

  除明確信息公開主體外,慈善法還將政府與慈善組織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了區分。比如,政府公開的信息包括慈善組織登記事項、稅收優惠、資助補貼、購買服務、檢查評估和表彰處罰等;慈善組織公開的信息包括組織章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面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然而,目前政府和慈善組織公開的信息內容僅僅對條目進行了羅列,並未區分層次。

  中國扶貧基金會秘書長劉文奎認為,透明應是有限的,而提高效率是無限的。事實上,過量的信息不僅會湮沒有價值的組織績效信息,還會增加慈善組織的行政成本。一般而言,人們喜歡用慈善支出占組織總支出的百分比和籌款成本占籌款收入的百分比來衡量組織的績效,其他一些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信息則在年度報告中有所體現。年度報告和財務報告也是利益相關者對組織績效開展評估和透明問責最直接的依據。但目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慈善組織要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和財務報告,政府公開的信息卻不包括機構的年報和財報,而其他信息對於利益相關者進行捐贈決策的參考價值有限。

  因此,當前工作的重點是在釐清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內容層次的基礎上,把注意力集中到慈善組織運營績效的相關指標上來。具體而言,建議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中增加涉及慈善組織運營績效的相關信息,同時,制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最佳實踐指引,幫助慈善組織在立法之外披露更多的績效信息,從而為利益相關者提供參考。

  信息公開需要建立閉合工作機制

  作為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信息公開只有努力做到動態透明才有意義。目前慈善法的關注重點主要停留在信息公開的原則、內容、渠道和時間上,對信息公開的其他環節關注不夠。

  赫茨琳傑提出的DADS框架—公開(Disclosure)、分析(Analysis)、發布(Dissemination)、懲罰(Sanction),為我們推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提供了一個較好的操作指引。對這一框架的解釋是:沒有分析,信息的透明度就失去意義;沒有對大眾的信息發布,二者就無效用可談;只有這三者而沒有制裁措施,整個體系就會失效。這幾個環節之間環環相扣,彼此緊密聯繫,缺一不可,共同構成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完整鏈條。

  在開放數據的基礎上,對信息進行分析和加工,使信息呈現出更容易識別的結果,是信息公開的重要環節。按照慈善法的要求,我國由民政部建立統一、免費、公開的信息平台發布慈善組織信息。但是這種官方平台通常只能實現被動查詢。在這個問題上,美國部分組織搜集政府有關慈善組織的信息,並對搜集到的信息進行數據分析,以及在網站上公開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鑒。

  目前我國也有一些行業組織致力於慈善信息公開,但由於沒有辦法從政府渠道獲得數據,普遍存在數據的權威性和公開程度有限的問題。因此,建議政府增加信息平台的開放性,與更多的信息平台,尤其是民間平台進行對接和合作,擴大信息的發布渠道。

  最後,慈善法對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慈善組織處罰手段主要是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違法者缺乏威懾力。為此,需要結合相應的經濟手段。目前其他國家針對拒絕信息公開乃至披露錯誤信息的慈善組織通常有幾種處罰方式:一是設定固定的罰款金額範圍;二是根據慈善組織資產總額大小的設定罰款範圍;三是按照公開的延誤時間進行罰款,並設定罰款總額上限。在實際操作中,我國可根據慈善組織的類型、規模等確定合適的處罰方式。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既不能完全依靠慈善組織自律,也不能完全寄希望於通過立法一錘定音。只有準確有效地將慈善信息傳遞給利益相關者,建立起政府、慈善組織與利益相關者的良性互動,我國的慈善事業才能走上良性循環軌道。(作者為中央民族大學基金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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