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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監管層將提高IPO欺詐發行處罰標準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9-26 11:36:12


  中評社北京9月26日電/證券時報記者獲悉,在近日召開的監管培訓會上,監管部門權威人士明確表示,當前IPO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太低,需要改進與反思;欺詐發行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監管處罰標準肯定要提高,情節嚴重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監管人士認為,保薦機構未勤勉盡責具體體現為“不盡力、不盡心”,不盡力是對履職不充分,不盡心是對異常不敏感。下一步還會加強對證券公司內控部門的監管追查,“遭遇稽查執法是投行職業生涯不可承受之重”。

  違法成本大幅提高

  事實上,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長期以來一直為市場所呼籲。參與培訓會的一位北方地區券商保代向記者透露,監管當局稽查總隊有關人士在培訓會上明確表示,欺詐發行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監管處罰標準“肯定”要提高。

  “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太低,需要改進與反思。”對於市場上“欺詐發行的根源在於違法成本太低”的說法,上述監管人士表示認可。他同時透露,在當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及《刑法》修正案的制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成本提高放在(修改內容)第一條”,欺詐發行的處罰標準、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情節嚴重者甚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證券法》修訂草案第270條,若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而按照現行《證券法》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而針對保薦機構的追責方面,《證券法》修訂草案第271條規定:若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及其他文件,或者未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對比現行《證券法》第192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相較之下不難發現,現有的處罰力度較弱。有業內人士分析,處罰標準的提高,將對遏制與打擊違法行為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追查券商內控部門

  監管人士還透露,對於欺詐發行零容忍,目前監管正在徵求行業意見,下一步不僅是對保代從嚴監管,還要追查券商內控部門,“也要看券商董事長總經理有沒有盡責盡職。”

  “遭遇稽查執法是投行職業生涯不可承受之重。”該監管人士建議券商“盡心盡力”。監管部門正在關注保薦機構對於IPO企業的持續督導情況,“持續督導期出現問題也要追責,不能說過會後就不管了”。

  一旦發現IPO造假,保薦機構或發行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將根據首發審核階段做出不同判定,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階段:一、尚未受理即撤銷IPO申請,保薦機構無需擔責。二、受理後預披露前,認定為違規報送(參照《證券法》193條第2款)。三、預披露後核准前,認定為違規披露(參照《證券法》193條第1款)。四、一旦取得核准後,就被認定為欺詐發行(參照《證券法》189條)。

  IPO造假兩大變化趨勢

  據參與培訓會的另一位華中地區券商保代透露,監管人士列出了IPO造假查處過程中出現的兩大變化趨勢。一是少計成本費用虛增利潤的情形增多,造假手法更為隱蔽,監管人士以“ 大智慧 案”作為案例;二是利用涉外業務造假現象開始顯現,如振隆特產、博元投資。

  目前,證監會部署的IPO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專項執法行動正在進行中。證監會稽查部門對由金融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有關券商及中介機構、社會公眾及其他線索渠道發現的第一批違法違規線索已經進入執法程序。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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