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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圍堵電信詐騙:誰洩露誰倒賣誰在買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3 11:02:47


 

  而隨著實名制的普及和網絡購物、支付平台的興起,“黑客”破解數據庫,通過惡意代碼等手段,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大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現象也日益猖獗。

  海量的個人信息最終流向何處?周穎介紹,購買這些信息最多的是那些需要推銷廣告信息、出售假冒發票和垃圾信息發布源頭的人。其中,房屋中介、裝修公司、保險公司、母嬰用品企業、廣告公司、教育培訓機構等日漸興盛的產品推銷和服務企業,是對這些個人信息趨之若鶩的核心群體。此外,個人信息流向的另一個終端是不法分子,當他們通過各種途徑獲取大量個人信息後,滋生盜竊、電信詐騙、綁架、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的風險也便隨之而來。

  法律規定籠統又模糊

  弄清楚誰在洩露個人信息、誰在倒賣個人信息、誰在購買個人信息後,那麼,法律對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是如何規定的呢?

  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公訴局副局長戰立偉介紹,這一規定對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罪名進行了完善,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主體由原來的“具備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拓寬了處罰人員範圍;增加了一檔量刑,並規定對於特殊主體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從而加重對侵害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修改對於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猖獗和屢禁不止的現狀,起到很好的打擊和抑制效果。但是修改後的法律規定仍有籠統模糊的地方,造成該罪名在認定過程中依然存在困難。”戰立偉說,“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是什麼?“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哪些情況?目前仍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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