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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