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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李毓峰:兩岸不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7 00:54:10


 
  以上的解析說明,作為對許教授基於《兩德基礎條約》而稱當時東西德“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之釐清與商榷。精確地說,依西德邦憲法法院的判決,在《兩德基礎條約》下的東西德關係是全體德國(Gesamtdeutschland)內部的一種特殊關係,不是許教授所謂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事實上,兩德關係卻始終被西德方面明確定位為全體德國的內部關係。在日後此種特殊關係的發展過程中,基本法所明定的德國統一目標也始終沒有任何改變,直到1990年兩德統一。

  其次,關於許教授對兩岸關係定位類似東西德關係的見解,同樣必須依據“憲法”法理來討論,以下摘要論述之。我們知道,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1946年的制憲文本,另一部分是1990年後增修的條文。1946年“憲法”制定於南京,是以全體中國(包括大陸與台澎金馬)為架構之“憲法”文本,當無疑義。儘管自1991年4月至2005年6月的14年間,“中華民國憲法”經過了七次“修憲”,但並沒有修改或廢止“憲法”本文任何一個條款,而是以增修條文(共12條)的方式附加在“憲法”本文之後。增修條文的前言開宗明義揭櫫:“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下⋅⋅⋅⋅⋅⋅”,顯然,“憲法”增修之目的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就法理而言,增修條文是在“國家統一前”的臨時性、過渡性條款。

  經七次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仍維持“全體中國”的基本架構不變,不但未將“中華民國”等同於“台灣”,還明文保留“國家統一”的目標。此外,七次“修憲”也未曾對“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固有疆域)進行變更。而且,根據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為法源制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第二條,將兩岸定義為“台灣地區”(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以規範國家統一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換言之,“中華民國”的主權和領土範圍(涵蓋大陸與台澎金馬的全體中國),並未因七次“修憲”而有任何改變。

  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60多年來,現實上台澎金馬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而大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與統治權均無法及於大陸地區,反之亦然。鑑此,依法理(de jure)而論,兩岸在“憲法”主權與領土上是重疊的,但就現實(de factor)而言,兩岸在憲政治權上卻平等分立而有各自的管轄範圍,亦即--“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

  基於上述“憲法”法理與實踐事實的論證可知,兩岸關係是在兩個“憲法”秩序之下,形成雙方“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的一種特殊關係,但絕非是國與國關係或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更準確的說,兩岸是各自擁有不同“憲法”秩序(“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平等分治、互不隸屬的兩個政府;對外則各自代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與國際社會活動。所以,兩岸關係是在“全體中國”主權與領土下的兩套“憲法”體制與兩個分治政府之間的一種特殊關係。

  如前述,雖然當年的東西德關係以及目前的兩岸關係都屬於一種“特殊關係”,但東西德的特殊關係定位是基於《兩德基礎條約》和西德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而目前兩岸的特殊關係定位是基於兩岸各自的“憲法”法理和政治現實。東西德的特殊關係,本質上是在全體德國之下一種特殊的邦與邦關係,兩岸的特殊關係卻是在全體中國之下一種特殊的政府與政府關係。顯然,兩者均非國與國關係,也不是許教授所謂“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作者:李毓峰(台灣),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暨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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