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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從“憲法路徑”探討兩岸政治關係定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27:01


 
  (二)大陸1982年憲法的“一中架構”

  對於1982年憲法的“一中架構”,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解讀:

  第一,1982年憲法兼顧事實和法理,在國家尚未統一的情況下,從法理上維護了“一個中國”的完整性。大陸對“一中”的確認,一直是在“事實”和“規範”兩個層次展開的,即一方面肯定“一中”是事實,另一方面又通過規範形式確定這一事實。1982年憲法對於兩岸關係的規定主要在序言第9段和第31條。序言第9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第9段的前半句,通過宣示性語言,在事實上揭示了1982年憲法的“一中架構”;後半句則為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賦予了統一的義務。從規範角度而言,1982年憲法規定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統一義務,其效力得以對台灣地區人民產生法理上的拘束力。通過事實和法理上的雙重規定,1982年憲法序言第9段在國家尚未統一的情況下,明訂了中國大陸對於“一中原則”與“國家統一”的基本立場。

  第二,1982年憲法第31條即是以“一中架構”為基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31條通常被解讀為“一國兩制”的憲法依據。從“一中架構”來理解憲法第31條,可以知道1982年憲法對大陸和台灣的政治關係定位。憲法第31條規定了設立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的三項基本要件:其一,設立主體是全國人大;其二,設立條件是“必要時”,而何為“必要”的判斷權屬於全國人大;其三,設立特別行政區以及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形式規定。1982年憲法對大陸和台灣政治關係的定位,因而是“一國兩制”的特殊模式,即:中國大陸是中央政府,台灣是特別行政區政府。雖然大陸兩岸政策發生了有別於1982年憲法文本的變化,但並不意味著大陸當前的兩岸政策是“違憲”的。因為大陸當前的兩岸政策在堅持“一中原則”上,並沒有違反1982年憲法的規定,反而是在新的歷史形勢與政治環境上加以調整,更提高了未來“一中”實現的可能性。而且,即便是在具體主張和制度設計上的變化,也都可以通過憲法解釋的方式予以處理。

  通過對憲法的解釋處理政治定位和國家統一問題,在國際社會中不乏其例,尤其在東西德統一的過程中,聯邦德國憲法法院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1972年東西德簽署《兩德基礎關係條約》,實現兩德關係正常化。由於聯邦德國基本法在序言中規定了聯邦德國的“國家統一”義務,因而產生聯邦德國簽署《兩德基礎關係條約》行為的合憲性問題。聯邦德國憲法法院作成了歷史性的判決,將聯邦德國基本法序言所規定的“國家統一”義務,解釋為對聯邦德國政府和人民形成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憲法委託,這種委託要求聯邦德國政府和人民致力於實現德國統一,為了實現這一義務,聯邦德國政府可以在基本法的基礎上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促進德國的統一。通過解釋基本法的方式,憲法法院在堅持統一立場的前提下,為符合新東方政策下兩德關係的發展,進行了政策性的微調。憲法法院並沒有僵化地看待“統一”問題,而是將“統一目的”與“統一方式”相分離,肯定《兩德基礎關係條約》作為“統一方式”的合憲性。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對於基本法的靈活解釋,為兩德關係發展掃清了法律障礙。1990年,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再次運用上述解釋的原理,對《統一條約》作成合憲性解釋,為兩德最終統一提供了憲法支撐。本文認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這兩次釋憲範例對於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及最終統一都有著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總之,兩岸憲法的“一中架構”是兩岸具有歷史連結和特殊關係的規範文本,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基礎並未改變,領土上的兩岸一體性也未改變。由此可見,“憲法一中”是兩岸交往的紐帶。我們對“憲法一中”應作辯證思考,不能因台灣方面的憲法所指為“中華民國憲法”而否定其正面意義。就目前而言,“憲法一中”對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積極意義大於其消極意義。

  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

  北京在十八大的政治報告中,提出“兩岸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安排”、“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前景”。按照當時國台辦王毅主任的說明,他說合情就是照顧“彼此關切”,不搞“強加於人”,合理就是恪守“法理基礎”,不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國台辦前副主任孫亞夫則對於兩岸各界探討政治安排提出了三點希望,他表示,探討兩岸政治關係,首先要務實,任何脫離客觀現實的主張是探討不出結果的;其次要共同努力,找到打開兩岸政治分歧問題瓶頸的辦法;第三要落到實處,即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全面改善發展兩岸關係。孫亞夫亦指出建議求同存異,尋求共同點和連接點,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分歧不妨先放一放,聚焦於探索打開瓶頸的辦法。在著手討論合情合理安排時,建議對兩岸政治關係關鍵部分進行設計。

  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以後,兩岸快速走向緩和交流與合作,最根本的原因是兩岸接受“九二共識”作為基礎,兩岸基本都認同一個中國原則,只是對一個中國內涵的解釋有所分歧。換言之,雙方在“一個中國”問題上有基本的連接點與共同點,從此和平發展成為兩岸關係的主軸。不過,在探討“一個中國”問題的過程中,兩岸雙方關切的重點各有不同。大陸方面關切的核心議題十分明確,就是要求台灣方面必須恪守一個中國原則,承諾“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決反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並以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為最終目標。大陸方面認為一個中國對外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則可以探討,共同商議。台灣方面,關切的核心議題主要包括:首先,要求大陸方面“正視現實”,即正視兩岸“分治”的現實,要求大陸承認或不否認“中華民國依然存在的事實”,主張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地位,要求“中華民國”在政治談判中不能被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矮化、地方化,要求兩岸政治定位不能落入台灣被大陸“吞併”的陷阱。而且,要求在國際事務中的政治參與,謀求所謂的國際空間。

  鑑此,本文認為,要對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礎,符合兩岸各自的現行的憲法法理與法律規定,務必做到“合憲”、“合法”。由此可見,從憲法的視角切入,是兩岸“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途徑。其次要客觀反映兩岸關係現狀以及各自內部的政治現實,最後獲得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方案。

  目前兩岸有各自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兩者在法理意涵與主權範圍上同屬“一中架構”憲法。因此,要推動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礎,符合兩岸各自的現行的憲法法理與法律規定,務必做到“合憲”、“合法”。可見,從兩岸憲法所共有的“一中架構”進入,是兩岸“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路徑。事實上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而且對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未曾修改。60多年來,大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而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與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大陸地區,反之亦然。亦即,兩岸在憲法主權與領土上是重疊的,但在憲政治權上卻分立而有各自的管轄範圍--“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

  基於上述憲法法理與實踐事實,兩岸應共同認知,在兩岸兩個憲法秩序之下,形成雙方“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的特殊現狀,並避免對“一個中國”的主權進行零和對抗。

  結論

  憲法路徑是推動兩岸政治關係定位規範化的實踐機制,憲法思維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上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合乎憲法變遷的法理理論,即對憲法修訂方式和解釋的運用。兩岸關係發展的最大障礙在於,大陸方面認定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而不願接受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至今仍在台灣存在的法理與現實,這是處理兩岸關係政治定位問題的關鍵點。然而,兩岸的憲法都明示一個中國架構,這是兩岸關係現狀。在台灣複雜的政治生態中,“憲法一中”的“中華民國憲法”不僅是抵擋“台獨”的現成利器,而且是兩岸復歸統一時可用的“法理性文本”。顯然,“憲法一中架構”對兩岸未來朝向和平統一發展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十八大政治報告所提的“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實為解決政治定位問題騰挪出很大處理空間。所謂“合情合理的安排”是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結果的描述,然而透過憲法路徑和憲法思維的運用,則必須處理對“合情合理安排”的界定,從政治的角度理解,“安排”可以理解為兩岸通過政治協商所達成的共識,而政治上達成的“安排”最終必然要體現為規範文本。憲法思維在根本上是規範思維,亦即透過合乎規範的思維方式解決政治爭議,從而將高度對立的政治爭議轉化為法理問題。如上述,以憲法思維解決政治爭議的效用,在東西德完成國家統一的過程中,已經獲得了充分地實踐。

  由此可見,採取“憲法”路徑處理兩岸關係,可以將兩岸現實的政治對立,轉化為兩岸“憲法”之間的規範性衝突,再運用法理解釋和論述來消弭彼此規範衝突的問題。“憲法”路徑思維有助於降低兩岸的政治歧異,進而在兩岸各自“憲法”所共有的一中架構上,充分發掘兩岸憲制、法制中的一中元素,為彼此對立觀點的論證創造相容與妥協的空間。

  綜上所述,兩岸憲法在“國家領土主權”上都體現出“一中架構”,儘管對“一中”的具體含義存在著不同的認知,但這種差別是“九二共識”所包容的差別,並不構成當前兩岸關係的主要矛盾。對兩岸憲法“一中架構”的研究,有助於推動“九二共識”從一個政治共識,向著具有規範性和制度性的法理共識發展,從而為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劃定法理架構與法律底線。

  此外,基於兩岸各自憲法的“一中架構”,在法理上,目前兩岸處於“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的狀態。質言之,兩岸關係的法理現狀是:“一中、兩憲、兩府”。這裡的“兩府”是立於“兩憲”之間“主權重疊、治權分立”的邏輯延伸。正因為存在“兩憲”,才需要能充分體現不同憲政體制的治理組織,以有效行使其治權,現實上即為“兩府”。所以,兩岸是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各自擁有不同憲政體制之特殊的政府與政府關係。因而,兩岸在統一之前可以“一中、兩憲、兩府”的特殊方式來安排現階段兩岸關係政治定位,如此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乎法理。

  最後,本文建議:在探討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時,必須要正視兩岸目前的政治現實與法理現狀。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問題可以通過“憲法路徑”就憲法“一中架構”進行法理、制度、程式的深入討論;在上述“一中、兩憲、兩府”的法理與現實基礎上,經由政治協商達成短、中、長期各階段的政治共識並簽訂兩岸和平協議,進而構建未來共同的政治架構與制定兩岸基本法,逐步推動相互融合的一體化模式及和平統一路徑。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11月號,總第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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